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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zhou Devotion Thermal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Dec 24,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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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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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8 年12 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 决定》(2018 年 10 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 行修订,具体如下:

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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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购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
让给职工。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公司依照本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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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条规定的第(一)至第(十)项具体职权应
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
并不得以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
剥夺。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
收购公司股份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经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案;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
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条规定的第(一)至第(十一)
项具体职权应当
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
以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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