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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zhou Devotion Thermal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May 12,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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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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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5 年 5 月)
2015 年 5 月 11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 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回购注销已离职股 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0,000 股,因此,公司注 册资本由原人民币 316,257,876 元变更为人民币 316,247,876 元,并据此修改《公 司章程》第六条、第十九条相关内容;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 求,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出修改,详见下表:
| 条款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第六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16,257,876元。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16,247,876元。 |
| 第十九条 | 公司股份总数316,257,876股,每股面值 人民币1元,均为普通股。 |
公司股份总数316,247,876股,每股面值 人民币1元,均为普通股。 |
| 第四十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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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与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 交易。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 策;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与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 交易。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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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四 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广州市。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 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 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 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 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 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 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 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 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 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 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 境外上市;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广州市。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同时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服务。 公司还将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规 定的需要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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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对净利润、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 例超过50%或致使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八)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存在大比例 现金分红;低于既定政策或回报规划的 现金分红方案;公司当年盈利,但公司 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九)公司发行优先股; (十)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要求采取网 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公开 披露单独计票结果。并报送证券监管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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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十七 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公司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公司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二 条 |
公司应公开征集董事、监事人选, 并在推选董、监事人选前发布“董 /监事选举提示性公告”,详细披 露董事人数、提名人资格、候选人 资格、候选人初步审查程序等内 容。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
公司应公开征集董事、监事人选, 并在推选董、监事人选前发布“董 /监事选举提示性公告”,详细披 露董事人数、提名人资格、候选 人资格、候选人初步审查程序等 内容。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董事会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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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 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 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 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 大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 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 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 大会提出提案。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与选举董事相关的股东大会上, 董事候选人应对其自身情况、工作 履历和上任后的工作计划进行介 绍。 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或更换董事、 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监事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控 股股东控股比例为30%以上,或选 举的监事为2名以上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 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 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 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 多者当选。 |
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 下: (一)董事会、连续90天以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 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 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 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 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 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与选举董事相关的股东大会 上,董事候选人应对其自身情况、 工作履历和上任后的工作计划进 行介绍。 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选举的董事、监事为2名及以 上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累 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 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 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 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 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 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得票多者当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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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 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 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 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 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 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 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 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 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所投选 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 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五)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 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 积投票的公正、有效。 |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 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 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 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 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 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 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 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 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 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 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 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 选票作废。 (五)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点票 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 证累积投票的公正、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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