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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zhou Devotion Thermal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Apr 1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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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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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35 证券简称:迪森股份 公告编号:2014-019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太仓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期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682 号文核准,广州迪森热能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488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13.9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8,657.60 万元,扣除各 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5,518.304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3,139.296 万元。 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广会所验字【2012】 第 10000330335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公司已将全部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 专户管理。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 资金计划用于以下项目: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万元) |
|---|---|---|
| 1 | 太仓生物质成型燃料产业化工程建设项目 | 12,302 |
| 2 | 广州生物质成型燃料产业化工程技术改造项目 | 10,000 |
| 3 | 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 | - |
二、前次变更太仓募投项目实施方案情况
2013 年 3 月 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分别以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 IPO 承诺募投项目实施方案的议 案》,同意公司将两个募投项目的投资结构、建设周期、实施主体进行调整,在 投入资金不变的前提下,放弃 10 万吨的 BMF 产能建设,集中资金,进行热能 服务项目工程建设。该议案已经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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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太仓生物质成型燃料产业 化工程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太仓募投项目”)已投入募集资金 2,009.52 万元, 占募集资金计划投资额的 16.33%。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出现滞后。
三、本次调整太仓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期限情况
目前,公司募投项目“太仓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为苏州迪森,及上市公司投 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考虑到公司热能服务项目的特点,及公司着 力发展长三角热能服务项目的市场布局,公司计划将太仓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调 整为苏州迪森、及苏州迪森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其中以子公司 为实施主体的项目,先由苏州迪森使用该募投项目资金对子公司出资或增资,待 子公司注册或增资完成后,再对热能服务项目进行投资。
此外,太仓募投项目计划实施完毕时间为 2014 年 6 月 30 日,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该项目工程完工进度为 16.33%,进展较慢,主要原因为公司坚持走 “精品项目”和“大型化”路线,项目谈判周期延长,同时项目实施过程中间环节较 多,影响了完工进度。鉴于此,公司计划将太仓募投项目的建设周期由原来的 24 个月调整为 36 个月,即项目全部实施完毕的时间预计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
四、募投项目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太仓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期限,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实施效率, 符合公司的市场布局及未来发展规划,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审核及批准情况
(一)董、监事会决议情况
2014 年 4 月 11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 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太仓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期限的议案》,全体 董事、监事一致同意公司调整太仓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期限。该议案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太仓募集资金项目的调整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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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及规划。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太仓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 期限。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太仓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期限,是根 据目前项目实施进度、结合自身热能服务项目的特点,及公司着力发展长三角热 能服务项目的市场布局考虑审慎作出的决策,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情形。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调整太仓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期限。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认为:
1、本次调整太仓生物质成型燃料产业化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期限 已经迪森股份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监事会亦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 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 要求。
2、本次调整太仓生物质成型燃料产业化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主体更加符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将建设周期由原来的 24 个月调 整为 36 个月是在公司坚持走“精品项目”和“大型化”路线背景下的进行的必要调 整,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迪森股份本次调整太仓生物质成型燃料产业化工程建设 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期限事项无异议,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迪森股份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后方能实施。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 (二)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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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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