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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ZHOU ANYKA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1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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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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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科学 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指引》”)和《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是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三条 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及提名 委员会等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为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证券事务部负责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宜,处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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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决议的事项,董事会应 当对该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董事会的组成及董事的任职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 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更换后,直接担任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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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按照下列程 序提名:

(一)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 以以提案的方式书面提出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 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对于独立董事 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公司应在股 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 解。

(三)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 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 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召开 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四)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 报送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 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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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 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 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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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时生效: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指引》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或任期结束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第十七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相 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 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 人数。

第四章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董事会会议和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定期董事会会议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原则上应每半年定期召 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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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举行。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书面(包括以 专人、邮寄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开会,应通过分别送达审议议 案或传阅审议议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董事应当在会议通知中规定的有效时 限内,在议案表决书及会议决议上签字表决。外地董事以传真方式将议案表决书 及签字决议发回公司,原件应随后寄回公司。

第二十三条 以下事项不得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二)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三)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四)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 (五)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

项;

(六)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不适宜通讯 表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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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董事会会议议案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 (一)董事长;

  •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 (五)审计委员会;

  • (六)总经理。

第二十五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事务部应当充分 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事务部或者直接向董 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事务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 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第六章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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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于定期董事会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事。

第二十八条 发生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董事长应安排证券事 务部至少提前一天以书面、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通知, 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董事会及通讯方式表决的临时董事会除外。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以书面、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 作出,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董事会及通讯方式表决的临时董事会除 外。

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召开方式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非由董事长召集的会议,会议通知中应说明未由董事长召集的情况以及召集 董事会会议的依据。

第三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 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 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七章董事会会议规则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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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审慎 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 者弃权的意见。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如委托 人在委托书中已经表明其表决意见,受托人代为表决时不得作出与委托书不同的 表决意见。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三十四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作出委托人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委 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此类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的,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前款所指亲自出席,包括董事本人现场出席和以通讯方式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中途退席,应向会议主持人说明原因并请 假。对未表决议案的表决意向,该董事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行使;如不委托, 该董事对其余议案的表决意向视同放弃。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擅自中途退席,应视为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如未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继续参加会议,该退席董事不计入董事会会议出席人数。如因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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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上述行为导致董事会会议出席人数不足《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会议 举行条件的,该次董事会会议应立即终止,已表决议案的表决结果有效,未审议 的议案不再进行审议。

第三十七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应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 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事务部、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所有参会董事应对议决 事项发表如下之一意见:赞成、反对或者弃权。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 并填写表决票。

表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通讯表决应以会议通知中规定的最后时间为表决有 效时限,在规定时限之内的最后一日工作时间结束时仍未书面表达意见的,视为 放弃表决权。

第四十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视为放弃在本次会 议上的表决权。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二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证券交易所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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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召集和召开,按规 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 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有)、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有)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 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 料。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本人或安排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 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以书面通讯方式开会的,以董事的书面反馈意见为准); (五)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六)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证券事务部工 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形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由该次董事会会议主持人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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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 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 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 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 议列席人员、记录和工作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 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 要、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低于”、“超过”、“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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