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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xi Xinxunda Technology Group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7

Apr 2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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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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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 本所 ”) 接受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 公司 ”) 的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 14 : 00 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28 号深圳马哥孛罗好日子酒店 7 楼华盛顿厅 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 本次股东大会 ”)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以下简称 “ 《股东 大会规则》 ”)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 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 ”) 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5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 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4. 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5 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5.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6.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7. 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3 日收到的陈湧锐先生书面提交的《关于提请公司增 加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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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文件;

  2.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授权委托书及凭证资料;

  3.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4.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

在公司向本所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 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经办律师在其中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 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2017 年 3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并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3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 讯网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 2017 年 4 月 13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陈湧锐先生书面提交的《关于提请 公司增加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函》,根据该函,陈湧锐先生以 股东临时提案的方式提请将《关于收购深圳市利丰创达投资有限公司 100% 股权的议案》、《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新增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 该 2 项议 案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提交 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关于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 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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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7 年 4 月 20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 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 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 和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程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 ( 星期二 )14 : 00 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28 号深圳马哥孛罗 好日子酒店 7 楼华盛顿厅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24 日 ( 星期 一 )-2017 年 4 月 25 日 ( 星期二 ) 。其中: (1)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25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 ; (2) 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24 日 15:00 至 2017 年 4 月 2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方 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1. 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秘书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记 录。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方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 (1) 截至 2017 年 4 月 1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部分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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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 委托出席的视为出席,下同 ) 共 15 名, 代表公司股份 69,184,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74.12% 。其中:
  •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64,128,554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68.70% ;

  •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5,055,74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4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 身份。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 (1) 《关于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 (2) 《关于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 (3) 《关于 <2016 年年度报告全文 > 及其摘要的议案》;

    • (4) 《关于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5) 《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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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关于 2016 年度董事薪酬确认及 2017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 (7) 《关于 2016 年度监事薪酬确认及 2017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 (8) 《关于补选张绪涵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9) 《关于聘请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10) 《关于收购深圳市利丰创达投资有限公司 100% 股权的议案》;

  • (11) 《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新增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1.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进行了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有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 决票的计票 / 监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情况的统计结果,上述第 10 项议案系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无副本。

5

( 以下无正文,下接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之签字页 )

6

( 本页为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 冯 艾 ______________ 沈 娜

单位负责人: _____________ 王 玲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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