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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hui Logistic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ul 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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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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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 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遵照第一条规定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 大会负责。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 公司。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名。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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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 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设独立董事3 名。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 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 董事不受公司主要股东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的影响,应当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发表其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产生程序、职责等事项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董事会设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 议。
董事会设立战略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也可以根据需要另设其他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 审查决定。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结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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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聘请中介机构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九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 (证券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 长确认议案内容。
董事长在确认提案内容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 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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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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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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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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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 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 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 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 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 持。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证 券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 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 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 方式和通知时限的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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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如董事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
议,应视为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
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 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 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 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 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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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 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 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 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 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 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 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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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 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 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 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 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 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 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 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 董事人数。
董事会也可采用书面议案以代替召开董事会会议,但该议案之草 件须以直接送达、邮寄、电报、传真中的一种方式送交每一个董事。 如果董事会议案已派发给全体董事,签字同意的董事已达到作出决议 的法定人数,并以本条上述方式送交董事会秘书后,该议案即成为董 事会决议,毋须再召开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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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书面议案方式表决并作出决议后,董事长应及时将决议以书 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及决议程序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 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 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 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 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 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会议召集人、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 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 会董事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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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或会议主持人建 议的其他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三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 室(证券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 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 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 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 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 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 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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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 文件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 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 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 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做出决议的, 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 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 董事会做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 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 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投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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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 对有关事项做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 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 出明确要求。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 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或录像。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工作
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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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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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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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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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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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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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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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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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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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 会办公室(证券部)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 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 的董事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 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的内容。
第七章 董事会决议公告及执行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 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 务。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 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 情况。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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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录像资料、表决票、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
“不足”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拟定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 东大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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