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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hui Logistic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ul 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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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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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03 证券简称:广汇物流 公告编号:2021-038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 年7 月19 日,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1 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 原《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应当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2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1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3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内累

2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
保。
上述第(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内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
保。
上述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4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应当
列明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
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3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5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
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
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6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可以作为征
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
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
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7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股东
大会上不得向股东通报、泄漏未曾披
露的重大事项。
8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 人。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1 人。

5

9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10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次修订章程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为 保证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 向公司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章程备案手续。本次变更内容和相关章程条 款的修订最终以工商登记部门备案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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