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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hui Logistic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ul 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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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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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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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 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 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长 与董事会秘书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 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子(分)公司 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 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 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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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应做好内幕 信息的保密工作,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 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部 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 息知情人管理和登记备案工作和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 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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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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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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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施;
-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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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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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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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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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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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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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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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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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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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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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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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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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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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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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与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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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 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 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 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 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 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 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上市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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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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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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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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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 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 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 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 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商议、发起涉 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应当填写其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 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 其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 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其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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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 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 总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 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 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 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 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 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涉及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 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 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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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 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 员,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 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 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 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 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 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要求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进行本制度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 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 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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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 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 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 密的责任。任何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 泄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上市交易证券、利用内 幕信息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等,内幕信 息知情人违反本项义务的,应依法承担《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 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 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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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如该 内幕信息知情人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公司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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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 序 号 |
内幕信息知 情人姓名/ 法人名称 |
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职务/岗 位/部门 |
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 |
内幕信 息内容 |
内幕信 息所处 阶段 |
登记 时间 |
知悉 内幕 信息 时间 |
登记 人 |
|---|---|---|---|---|---|---|---|---|---|---|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 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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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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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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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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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姓名;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 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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