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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hui Logistic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May 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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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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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603 证券简称:广汇物流 公告编号:2017-046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大洲兴业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162号)核 准,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04,011,887股新股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 公司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4,011,887股,每股发行价 格为13.4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400,000,000.00元,扣除独立财务 顾问费15,000,000.00元及承销费15,000,000.00元,实际到账金额为 人民币1,370,000,000.00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1,720,000.00元(含 税)及股份登记费用人民币104,011.8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368,175,988.1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加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 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946,415.09元及已计入前期管理费用 的15,000,000.00 元独立财务顾问费后的合计金额为人民币 1,384,122,403.20元。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7]第30-00001号《验资报告》。

按比例扣减发行费用后,三个募投项目实际可使用金额分别为: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募投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
总额
拟投入募集
资金
按比例扣减发行费
用后可使用资金
1 乌鲁木齐北站综合物流基
地项目
70,000
70,000

69,206.12
2 社区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
项目
10,000
10,000

9,886.59
3 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金融
机构借款
60,000
60,000

59,319.53

上述募集资金已分别存储于公司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上海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的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独立财务顾问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已于2017年5月5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2017年5 月6日发布的公告2017-045)。

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4月7日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7年第 一次会议和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收购 新疆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并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乌鲁木齐北站 综合物流基地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为新疆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详见公司于2017年3月18日、4月8日发布的公告2017-029、 2017-038)。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 —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 关规定,公司下属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实施主体机电公司及亚中物流已 分别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专项用途
1 新疆机电设备有
限责任公司
渤海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
分行
2003507890000172 乌鲁木齐北站综合物
流基地项目
2 新疆亚中物流商
务网络有限责任
公司
2003507917000138 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
金融机构借款

2017年5月8日,公司、西南证券、渤海银行上海分行分别与机电 公司、亚中物流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四方监管协议》”)。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已在渤海银行上海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渤海银行上海分行三方应当共同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西南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 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进行监督。

西南证券承诺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募投项目 实施主体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募集 资金管理事项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西南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 司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应当配合西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西南证券每 半年度对公司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 储情况。

4、公司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授权西南证券指定的主办人汪子文、 彭博可以随时到渤海银行上海分行查询、复印公司和募投项目实施主 体专户的资料;渤海银行上海分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主办人向渤海银行上海分行查询公司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西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 人员向渤海银行上海分行查询公司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渤海银行上海分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和募投项目实 施主体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西南证券。

6、公司或募投项目实施主体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 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或募投项目实 施主体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西南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西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主办人。西南证券更 换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渤海银行上海分行,同时 按《四方监管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主办人的联系方 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渤海银行上海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和募投项目实施主 体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西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和募 投项目实施主体可以主动或在西南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西南证券发现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渤海银行上海分行 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书面报告。

10、《四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渤海银行上 海分行、西南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 1、《四方监管协议》(公司、西南证券、渤海银行上海分行、

  • 亚中物流)

  • 2、《四方监管协议》(公司、西南证券、渤海银行上海分行、

  • 机电公司)

特此公告。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5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