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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hui Logistic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May 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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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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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603 证券简称:广汇物流 公告编号:2017-045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大洲兴业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162号)核 准,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04,011,887股新股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 公司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4,011,887股,每股发行价 格为13.4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400,000,000.00元,扣除独立财务 顾问费15,000,000.00元及承销费15,000,000.00元,实际到账金额为 人民币1,370,000,000.00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1,720,000.00元(含 税)及股份登记费用人民币104,011.8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368,175,988.1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加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 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946,415.09元及已计入前期管理费用 的15,000,000.00 元独立财务顾问费后的合计金额为人民币 1,384,122,403.20元。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7]第30-00001 号《广汇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 关规定,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 南证券”)分别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于2017年5月5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 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 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及截止 2017 年 5 月 5 日的存储情况如下:
| 年5 | 月5日的存储情况如下: | ||
|---|---|---|---|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存储金额(元) | |
| 1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 行 |
2003441619000125 | 1,035,849,056.60 |
| 2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乌鲁木齐分行 |
60090154800001991 | 348,273,346.60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 专户仅用于公司乌鲁木齐北站综合物流基地项目、社区互联网综合服 务平台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金融机构借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
3、西南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 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西南证券承诺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西南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 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西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西南证 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西南证券指定的主办人汪子文、彭博可以随时到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主办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西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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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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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西南证券。
6、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司应 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西南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西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主办人。西南证券更 换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同时按《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主办人的联 系方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
以及存在未配合西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西南证 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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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西南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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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西南证 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 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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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方监管协议》(公司、西南证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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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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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三方监管协议》(公司、西南证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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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特此公告。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5 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