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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hui Logistics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Jul 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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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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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 (北京) 事务所

关于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 整、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行权条件成 就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行权条 件成就相关事宜

Ż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邮编: 100026

9/F,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 (+86)(10) 6589 0699 传真/Fax: (+86)(10) 6517 6800

网址/Website: www.grandall.com.cn

2021年7月

目录

释 义………………………………………………………………………………………………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解除限售/行权条件成就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原因及内容 8
三、本次解除限售/行权条件成就
四、结论意见

$\tilde{t}$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本次激励计划 权激励计划
广汇物流、公司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国浩律师 (北京) 事务所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骨干业务
激励对象 人员和子公司高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
他人员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
股票期权 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 授予激励
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 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
限制性股票 限售期, 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
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行权价格 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授予价格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公司本次因 2020 年度收益分配而相应调整本次激励
本次调整 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之事项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
本次解除限售/行权条件成 第三个解除限售/行权条件成就及预留授予部分的限
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第二个解除限售/行权条件成就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
《考核管理办法》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人民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 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行权条件成就及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行权条件成就

相关事官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1]第0430号

致: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汇物流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委托, 担任广汇 物流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广汇物流本次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第三个解除限售/行权条件 成就、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行权条件成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根据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以下简称"查验"),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overline{3}$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 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2. 公司已保证, 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 部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相关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合法、完整、 有效,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 为真实, 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证明文件、证 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4. 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 并 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目的。

$\overline{\mathbf{4}}$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解除限售/行权条件成就的批准和授权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广汇物流就本次调整及本次解除限售/行 权条件成就事项已经履行如下批准与授权:

  1. 2018年4月19日,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18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 表决。

  2. 2018年4月19日,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2018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 2018年5月11日, 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 《关于<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 处理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事项, 包括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公司 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 按照《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数量和价格做 相应的调整。

  4. 2018年 6月28日,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18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价格、行权 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议 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鉴于 2018年5月公司 2017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完毕后, 公 司总股本由 878.874.823 股增加至 1.230.424.752 股,公司董事会同意将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由 3.49 元/股调整为 2.493 元/股, 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6.97 元/份 调整为 4.98 元/份。

  1. 2018年6月28日,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2018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授予 数量的议案》及《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议案》。

  2. 2018年10月2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8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3. 2018年10月22日,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2018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4. 2019年4月2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19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同意以 2.52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5 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 合计授予限制性股票 312.20 万股,以 5.04 元/份的行权价格向 15 名符合授予条 件的激励对象合计授予股票期权 312.20 万份。

  1. 2019年4月29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2019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2. 2019年7月22日,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19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 2018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行权条件 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鉴于公司以总股本 1,255,826,75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 (含税), 公司董事会同意将首次授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2.493 元/股调整 为 2.193 元/股, 将预留部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2.521 元/股调整 为 2.221 元/股; 将首次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4.98 元/份调整为 4.68 元/份, 将预留部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5.04 元/份调整为 4.74 元 /份。

  1. 2019年7月22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2019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 2018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行权条件 成就的议案》。

  2. 2020年4月29日,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0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 已回避表决。

鉴于公司以总股本 1,259,896,247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 59,546,196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 (含税), 公司董事会同意将首次授 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2.193 元/股调整为 1.693 元/股,将预留部 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2.221 元/股调整为 1.721 元/股: 将首次授 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4.68 元/份调整为 4.18 元/份,将预留部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4.74 元/份调整为 4.24 元/份。

  1. 2020年4月29日,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2020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2. 2020年6月15日,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0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行 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3. 2020年6月15日,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2020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行 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4. 2020年7月14日,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0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行 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5. 2020年7月14日,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2020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行 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6. 2020 年 8 月 4 日,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

$\boldsymbol{7}$

表决。

  1. 2020年8月4日,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 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2. 2021 年 7 月 19 日,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18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行权条件成就 及授予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3. 2021 年 7 月 19 日,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同意对本 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同意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和首次授予及预 留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4. 2021 年 7 月 19 日,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 2021 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18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行权条件成就 及授予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解除限售/行权条件成就事项 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已获得股东大会的必要授权, 其关于本次调整及 本次解除限售/行权条件成就事项的决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公司关于 本次调整及本次解除限售/行权条件成就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合法、 有效。

二、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原因及内容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2021年4月14日, 公司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根据该预案,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 2020 年度拟

$\bf 8$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00元(含 税),预计将派发现金股利 358.660.545.30 元。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4 日发布了《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6月10日,除权除 息日为 2021 年 6 月 11 日, 本次权益分派已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完成。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 登记后,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 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的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若在股票期权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 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 应的调整。

(二)本次调整的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六次会议、第九届监 事会 2021 年第六次会议文件,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1. 调整方法

(1)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P=Po-V, 其中: Po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V 为每股的派息额; P 为调整后的回 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 P 仍须大于 1。

(2)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P=P0-V,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V 为每股的派息额: P 为调整后的行权 价格。经派息调整后, P 仍须为正数。

2. 调整结果

(1)首次授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P=1.693-0.30=1.393 元 /股。

(2)预留授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P=1.721-0.30=1.421 元 /股。

(3) 首次授予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P=4.18-0.30=3.88 元/份。

(4) 预留授予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P=4.24-0.30=3.94 元/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的原因和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

三、本次解除限售/行权条件成就

(一) 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解除限售/行权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解除限售/行权安排具体 如下:

1.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登记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授予登记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登记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授予登记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登记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授予登记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0%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登记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授予登记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0%

2.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二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0%
第四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0%

3.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登记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授予登记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登记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授予登记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登记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授予登记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4.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二个行权期 自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行权期 自预留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2018年 6月28日,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18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18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议案》,确定以 2018年 6月 28日 为授予日, 向 22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2019年4月29日, 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 2019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以 2019年4月 29日为授予日, 向15名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

根据《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首次授予 结果的公告》,公司于2018年7月6日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 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根据《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和股票期权授予结果的公告》, 公司于 2019年5月 29日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工作。

据此,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 股票已进入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已经入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 已经入第二个行权期。

(二)解除限售/行权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股票期权方可解除限售/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讲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出具的承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审 字[2021]第 12-10000号"《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杳询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公司未发生上述情形, 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行权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激励对象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情形, 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行权条件。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期/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行权期 以 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 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3%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行权期 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 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行权期 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 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30%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行权期 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 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0%

注: 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较低 值为标准。业绩考核目标以未扣除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为准。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行权期 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 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行权期 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 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行权期 以 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 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0%

注: 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较低 值为标准。业绩考核目标以未扣除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为准。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4月19日出具的"大信 审字[2018]第30-00022号"《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公司2017年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348,567,272.08 元;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于 2021年3月24日出具的"大信审字[2021]第12-10000号"《广汇 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公司 2020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828.742.429.66 元, 较 2017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长 137.76%, 符合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行权条件。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根据公司出具的承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除6名激励对象因离职、 工作调动原因已由公司回购注销其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外, 其 余首次授予部分的 16 名激励对象在 2020 年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均为优秀、 良好或合格: 除6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工作调动原因已由公司回购注销其预留授 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外, 预留授予部分的9名激励对象在 2020年个 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均为优秀、良好或合格, 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考 核管理办法》中关于解除限售/行权条件中的个人绩效考核条件。

(二)关于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

2021 年 7 月 19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0 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行权条 件成就及授予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首次授予部分16 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36.8 万股; 预留授予部分 9 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6.8 万股。首次授予部分16 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 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336.8 万份, 行权价格为 3.88 元/份; 预 留授予部分 9 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46.8 万份, 行权价格为 3.94 元/份。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解除限售/行权条件成就 事项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已获得股东大会的必要授权,其关于本次 调整及本次解除限售/行权条件成就事项的决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关 于本次调整及本次解除限售/行权条件成就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合 法、有效;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第三个解除限 售/行权条件、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解除限售/行权条件已经 成就。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 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行权条件成 就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行权条件成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 页)

$1 \wedge u$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hij 负责人: 刘 继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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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海龙

王沫南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