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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hui Logistics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1

Jul 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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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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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股 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工作效率,维 护本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汇物流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应遵照第一条规 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在职 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 会。公司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履行职权。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应支持并协助公司董事会依法组织股东大 会。公司全体监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监督责任。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 (十)修改公司章程;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

  •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 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以上;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其担保。

  • 上述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 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 本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八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大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和上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和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 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应当列明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和名称、持股比例和临 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计算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天, 但包括公告日。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 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 其他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股东大会通知还应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三点,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九点半,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 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 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题向每位与会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供一份包括会议议程、会议议案、相关的背 景资料、表决票在内的文件资料,确保参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能 了解所审议的内容,并作出准确判断。监事会或提议股东自行主持召 开股东大会的,由监事会或提议股东按上述要求提供文件资料。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一节 股东资格的认定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拒绝。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还应当出示股东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授权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姓名;

(二)代理人代表的股份数;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九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 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 细则》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 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 不一致的;

(四)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五)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 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 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

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 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 签到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节 股东大会议事程序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会议议程。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会议通知公告的时间宣布开会,但 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推迟宣布开会:

(一)会场设备未准备齐全或者出现故障时;

(二)董事、监事因客观原因未按时到会时;

(三)出现不可预计的其他重大事项时。

第三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 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议案或事项的顺序 逐项进行审议。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 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 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主动或应其他股 东要求就该事项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和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 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普通股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 投票制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股 份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 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监事后标 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

第四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能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制作表决票,表决票应当详细列示表 决事项。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表决采用记名式投票方式,并不得对表决 附加任何条件。

第四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 ”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 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节 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公司年度报告;

  •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 (五)发行优先股;

  • (六)股权激励计划;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 关联交易事项涉及需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做出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 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 完整和准确,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议案 的详细内容。股东大会上不得向股东通报、泄漏未曾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 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 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第七章 会场纪律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四条 召开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公司的股 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聘请的律师以及会议召集人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可出席股东大会,其 他人士不得入场,已入场的应当要求其退场。

第八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需要董事会实施的事项,由董事会负 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责权分工责成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实 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需要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负责组织实 施。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将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执行结 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执行 结果。

第九章 附则

“ ” “ ” “ ” “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 以上 、 以下 、 以内 均含本数; 超 ” “ ” “ ” 过 、 少于 、 低于 不含本数。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公司章程修改后, 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七十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

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