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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hui Logistics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07

Jun 27,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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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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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 二00 六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 花旗集团大厦 14 楼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上海

锦天城法律意见书 兴业房产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聘请,指派朱颖律师、万江律师参加公司 2006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 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它文件一并 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有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07 年 6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上海兴业房 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 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通知公司全体股东于 2007 年 6 月 27 日(星期三)上午 9 时 30 分在上海市新华路 160 号上海影城五楼多功能 厅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内容、出席会议对象、 会议登记办法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告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发布,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按照公告和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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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法律意见书

兴业房产

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以及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3 人,代表股份 5,727,372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为 2.9425%,均为 2007 年 6 月 2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的股东代理人。股东本 人出席的均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持 股凭证及本人身份证明。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 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表决,采取记名方式 就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由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记票,1 名监事、2 名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监 督记票过程,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 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议案为 5 项,与会议通知中的拟议议案事项一致,均已获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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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法律意见书 兴业房产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朱 颖 (签名)

万 江 (签名)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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