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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DONG SUNWILL PRECISING PLASTIC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Apr 2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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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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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 引》及《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 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以实现公司价值 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性管理行为。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与潜在的股东、债权人及公司发行的其他 有价证券的投资者。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 导,具体如下:

  •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 者关心的可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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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 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 予以披露。

  •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 过度宣传和误导。

  •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 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四条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投资 者针对涉及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及有关投资者权益保护而提出的投诉 事项,应依法、及时地处理和解决,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目的:

  • (一)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使投资者了解、认同、 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良性关系,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为公司创造 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 (三) 推动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 司治理结构;

  •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 (五)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工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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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作 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负责人协助董事长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设具体 部门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 (三)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 密的前提下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 (四)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 密的前提下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 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 (五) 企业文化建设;

  • (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 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 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其下设具体负责投资者 关系日常管理的部门之主要职责有:

  • (一) 信息沟通: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地进行 信息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信息并予以公布;根据公司情况, 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会议、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邀请新闻媒 体、证券分析师及投资者参加,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 收集公司在册和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及 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决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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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分析研究:分析研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调查、 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关键 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 公司董事会参考。

  • (三) 投资者接待: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 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 (四) 形象策划: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制作或组织制作公司宣传画册、宣传 短片等资料,采取多种手段,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 (五)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协会等 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 (六) 媒体合作:组织与配合公司有关部门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 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 报道;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 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利用好公司电子信箱,适时开 设投资者互动交流板块,解答投资者咨询;保持咨询电话、传真的 畅通,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

  • (七) 投资者投诉处理: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要内 容,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投资者投诉处理工 作,明确职责分工,针对投资者投诉反应的不同事项、不同诉求, 相应采取适当处理措施,建立良好的投资者投诉处理协调配合机 制;

  • (八) 危机处理:在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事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 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及 时组织或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处理危机;

  • (九) 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及时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及管理层;对投资者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定期或不定期编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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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建议呈交相关领导;

  • (十)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 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 (十一) 会议筹备:做好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和 相关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 (十二)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做好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以及 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及相关材料的印制、报送等工作;

  • (十三)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 (十四) 拟定、修改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并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

  • 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 下素质:

  • (一) 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 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 (二) 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 (三)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 场的运作机制;

  • (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资本市场营销技巧;

  • (五) 有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 (六)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各分、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投资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公司对于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提供经费支持,配置必要设备,确保 投诉处理机制运转有效,公司将投资者投诉处理情况纳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绩效 考核范围,对投诉处理工作发现的违法侵权行为以及投诉处理不当造成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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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将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 司负责人和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并应加强对处理 投资者投诉工作的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投诉处理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在开展重 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 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 司发言。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及注意事项:

  •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 (二) 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

公司不得向证券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向证券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 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 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 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 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 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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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 节。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 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 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四) 投资者关系顾问;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 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 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对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 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 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 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 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 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五) 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六)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公司在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媒体记者等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按相 关监管部门的要求,要求对方签署承诺书,该承诺书应及时向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 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一节 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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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 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十四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 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 快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十六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 股东通报的时间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 同时披露。

第二节 网站

第十七条 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 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 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网站公示投诉处理的专门机构或人员、热线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投诉渠道和投诉处理流程。 公司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 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以 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 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 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 的时候可以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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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路演活动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事先以公告形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 登陆方式及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二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 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 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应将有关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对于业绩说 明会中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若其他投资者要求,公司应平等地提供。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 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 予以答复。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 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 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 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二十八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 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对于一对一沟通中所提 供的相关信息,若其他投资者要求,公司应平等地提供。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 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三十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公 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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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 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投资者采访和调研前, 应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到公司参观、座谈沟通前,可以通过邮件、电话或传 真等方式进行预先沟通,待公司同意后由董事会秘书处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原 则上没有经过预约登记的投资者公司一般不予以接待。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处在接待前请来访对象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 的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确认来访人员身份。

第三十五条 对于投资者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通知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来访对象 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有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 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 不得 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接待来访登记记录并形成会议记录,对接待或邀 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有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至少 应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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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 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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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及投诉电话和传真,投资者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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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咨询及投诉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或者提出投诉。

第三十九条 咨询及投诉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 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 资者咨询和投诉,方便投资者反映诉求。

第四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及投诉电话号码。如有变化要 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变更,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节 投资者投诉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于投资者的投诉意见,公司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以多渠道确保投诉渠道畅通。公司公开受理投资者投 诉的渠道包括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来访等,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 其他部门单位转办的投诉。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公示负责投诉处理的专门机构或 人员、热线电话、传真、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投诉渠道和投诉处理流程,并确 保热线电话在办公时间内有人值守,保存投诉渠道畅通,方便投资者反映诉求。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系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点,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处负责,董事会秘书为主管负责人。

公司被投诉事项,董事会秘书处能独立解决的由董事会秘书处解决,董事会 秘书处无法解决的则请示董事会秘书解决。董事会秘书能独立解决的则由董事会 秘书解决,董事会秘书无法解决的,则视事项的实际情况,一般事项由涉及的公 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牵头解决,重大事项或是涉及多部门事项由董事长牵头负责。 分公司、子公司被投诉的,其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接访和处理。

相关部门和人员各司其职,不得推诿扯皮、敷衍搪塞。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 不限于:

  • (一) 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二) 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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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 (三)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 (四) 违规对外担保;

  • (五) 承诺未按期履行;

  • (六) 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 (七) 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接到投资者投诉时,应如实记录投诉 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依法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进 行保密。在接到投诉时,可以现场处理的,应当立即处理,当场答复;无法立即 处理的,应向董事会秘书、投诉所涉相关负责人汇报,董事会秘书处应当自接到 投诉之日起15 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投诉事项。如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 之日起60 日内办结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情况复杂需要延期办理的,经董 事会秘书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30 日,同时书面并告知投 诉人延期理由。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积极妥善地 解决投资者的合理诉求。

公司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 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应当立即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告信息进行更正,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 度。公司应将相关整改情况告知相关投资者。

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公司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 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应定期排查与投资者投诉相关的风险隐 患。对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公司应及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和答复 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四十八条 公司处理投诉事项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公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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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息的,回 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详细记载投诉日期、投 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经办人员、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责任追求情况、 投诉人对处理结果的反馈意见等信息。台账记录和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 年。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投资商投诉处理工作台账的编制和保存。

第五十条 发生非正常上访、闹访、群访和群体性事件时,公司应当启动维 稳预案,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公安等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管部门转交的12386 热线投诉和咨询事项、交办的投 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交办(转办)要求办理。

第七节 其他方式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的电子邮箱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可向投资者 邮寄其所关心的书面文件。

第五十三条 公司还可通过广告、宣传单或其它宣传材料、媒体采访和报 道等方式披露相关信息,保持与投资者的联系与沟通。

第五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应尽可 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 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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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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