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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dong Shunkong Development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Mar 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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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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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Shunkong Development Co.,Ltd.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城区观绿

路 4 号恒实置业广场 1 号楼 1901-1905、20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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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二〇二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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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顺控发展”) 股票将于 2021 年 3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 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 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招股说明书中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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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 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 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为本次上市服务的 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锁定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顺控集团和股东顺合公路承诺:(一)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 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二)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自本次发行上市至减持公告之日发生派息、送股、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1 年 9 月 8 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 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上市 6 个月内,发生 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合法方式审慎 减持,届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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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四)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将违规减持发行 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发行人股东广东科创、粤科路赢和粤科鑫泰承诺:“一、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所持公司的该等股份。因公司 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二、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合法方式进行减 持,届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 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三、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二、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强化控股股东、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制定了上市后稳定股价 的预案。公司、控股股东顺控集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稳定股价预案中各自承 担的义务出具了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 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 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规定及本预案规定,启动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满足后,在公司及股东情况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公司及控股股东广东顺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控集团”)将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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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 1、由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 2、由控股股东顺控集团增持公司股票。

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满足之日起的 5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与控股股东顺控集团 商议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如确定以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措施之一),则回购价格不 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 元。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且回购后公司的股份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如确定以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措施之一),则控股股东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且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不低于 2,000 万元的总金额增持公司股票,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公司每股净资产。控股股 东的增持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及上市公司收购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增持后公司的股份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如在公司回购或控股股东增持措施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则稳定股价的措施自动终止。如果稳定股价的措施终止后公司股 价再次触及稳定股价启动条件,公司董事会将继续与控股股东商议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 方案。

三、公告程序

公司应在触及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并在 5 个工作 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公司将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 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具体方案,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 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如确定以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措施之一),在确定该措 施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顺控集团应将增持发行人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发行人, 并由发行人进行公告,增持计划应当按照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的相关规定详细披露增持 资金、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实施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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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约束措施及承诺

(一)关于发行人的约束措施及承诺

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 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 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控股股东的约束措施及承诺

1、如果以发行人回购社会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措施之一),在回购方案 提交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时,控股股东顺控集团及顺控集团委派的董事将确保 投赞成票。

2、如果以控股股东增持发行人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措施之一),且顺控集 团已书面通知发行人增持股份的具体计划并公告,如顺控集团无合理正当理由未能实际 履行的,则发行人有权将与顺控集团履行增持义务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 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顺控集团履行增持义务。

(三)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及承诺

1、如发行人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董事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 董事会上,将对发行人承诺的回购社会公众股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并严格实施稳 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 2、如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审议并确定公司回购股份作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

  •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应将出具该等承诺作为公司未来聘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必要条件。”

三、本次发行前相关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顺控集团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已就其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出具《关于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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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一、发行人系本公司的重要控股子公司,本公司将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并保持 控股/控制地位。

二、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法定及约定的锁定承诺, 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公司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 量不超过本公司上年末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股份的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若公司自本次发行上市 至减持公告之日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 后的价格。

四、如果发生减持行为,本公司将严格遵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备案(或报批)等相关法律程序,并提前 3 个交易日(或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所要求的更严格的披露时间)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 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将该等股票减持所得 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顺合公路承诺

公司股东顺合公路已就其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出具《关于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法定及约定的锁定承诺,在 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公司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 量不超过本公司上年末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股份的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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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若公司自本次发行上市 至减持公告之日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 后的价格。

三、如果发生减持行为,本公司将严格遵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备案(或报批)等相关法律程序,并提前 3 个交易日(或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所要求的更严格的披露时间)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 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将该等股票减持所得 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 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已就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出具《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 情形,且本公司对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以下简称“需回购情形”),则本公司承诺将按 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需回购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 阶段内,则本公司将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于需回购情形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权 部门认定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 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

(2)若需回购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则本 公司将于需回购情形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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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发行价格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出现需回购情形,则本公司承诺在按照前述安 排实施新股回购的同时将极力促使本公司控股股东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

4、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 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 定。”

(二)顺控集团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顺控集团已就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出具《关于招股 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 情形,且本公司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于上述情形被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按照历次转让的加权平均价或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

3、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出现前述第 2 点所述之情形,则本公司承诺在 按照前述安排实施原限售股份购回的同时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

4、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 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 定。”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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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出具 《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且认定本人需因此承担责任的,本人 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 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 为准。

3、本人不因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中介机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广东顺控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 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 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 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系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束。本承诺 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关程序等均适用本 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 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 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发行人会计师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本 次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为发 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 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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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评估机构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及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 限公司分别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拟通过以下措施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增强公司的持 续回报能力,具体包括:

“1、持续提高主营业务规模及盈利能力

公司将在现有规划及政策支持下,持续整合顺德区供水资源,进一步提高自来水供 应能力、服务范围及管理效率,从而促使主营业务规模、盈利能力持续提升。而公司垃 圾焚烧发电项目的陆续投产,将增厚公司收益,成为新的利润增长点。此外,公司亦将 积极布局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领域,进一步扩展公司业务范围,提高综合竞争力。

2、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开 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严格 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与考核,以保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安全和有 效使用。同时,公司将确保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争取募投项 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 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形成了科学的 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公司内部控制总体完整、合理且有效。公司将继续加 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 风险。

另外,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 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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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公司已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于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完善 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广泛听取独立董事、 公众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本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强化 对投资者的回报。

  • 5、进一步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

公司已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等一系列制度,以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该等制度安排可为中小 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选择管理者、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提供保障。公司承诺将依据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实施细则或要求,并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 的通行惯例,进一步完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相关制度。”

(二)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顺控集团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 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发行人填 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公司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 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 管机构及自律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发行人或者发行人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公 司已做出的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届时将按照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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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 2、本人将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 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 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 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其所作出的承 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 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及自律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 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7、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已做 出的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六、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以及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 政策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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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 2019 年 8 月 21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在中国 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完成之日前形成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公开发行完 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后的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主要内容

1 、股利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未来业务发展战略需要,建立 对投资者连续、稳定的回报机制。

2 、股利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

3 、股利分配政策

(1)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配股利,公司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若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需要,或者公司认为其他需要 时,在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后,可以在上述现金股利 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3)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中说明原因,独立 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审核并对此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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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所执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应能保证发行人未来具备现金分红 能力。

(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草案)》 规定的程序,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③项规定处 理。

公司具体属于哪一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及发展规划综合 确定。

4 、股利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当由董事会拟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2)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召开股东大会时,应保障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问题有充分的表达机会, 对于中小股东关于利润分配的质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充分的解释与说明。

(4)公司在制定和执行现金分红政策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①公司章程规定了现金分红政策,但无法按照既定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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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润分配方案;②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有能力分红但不分红,尤其是连续多年不分红或者 分红水平较低;③公司存在大比例现金分红;④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5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 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将详细论证并说明调整原因,调整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 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公司应安排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充分反映股东的要求和意愿。

6 、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 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要求;(2)分红标准和比 例是否明确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 发挥了应有的作用;(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 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7 、公司股东占用资金时的现金红利扣减

若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时,应当扣减 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8 、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程序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制定未来的分红回报规 划,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且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 、股利分配执行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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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事项。

七、关于履行承诺的约束性措施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已就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性措施出具《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能履 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具体如下:

“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发行人违反于本次发行上市时作出的任一公开承诺,本公 司将采取或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果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

  • 2.如果因发行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

  • 人将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投资者损失数额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 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 因;

(2)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顺控集团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顺控集团已就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性措施出具《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具体如下:

“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本公司违反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时作出的任一公开承 诺,本公司将采取或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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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致使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 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损失数额向发行人、投资者赔偿损失。如 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本公 司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红 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性措施出具《广东顺控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具体如 下: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

  • 2.如果因本人违反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按照证

  • 券监督管理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损失数额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3.本人不会因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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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基本信息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 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核准部门、核准文件及其主要内容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3 号)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6,200 万股新股。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 存托凭证一定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 为 6,200 万股,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其中,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62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5,58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发行价格为 5.86 元/股。

(三)本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 知》(深证上[2021]245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股票简称“顺控发展”,股票代码“003039”。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6,200 万股股 票将于 2021 年 3 月 8 日起上市交易。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 2、上市时间:2021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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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股票简称:顺控发展

  • 4、股票代码:003039

  •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617,518,730 股

  • 6、首次公开发行新股股票数量:62,000,000 股,全部为新股

  •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

  • 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

  •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

  • 与提示”。

  •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62,000,000 股股份 均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类别 股东名称 股数(股) 占发行后
股本比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
日顺延)
首次公开
发行前已
发行的股
广东顺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88,203,155 79.06% 2024年3月8日
广东省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7,377,521 4.43% 2022年3月8日
广东粤科路赢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20,172,910 3.27% 2022年3月8日
横琴粤科鑫泰专项壹号股权投
资基金(有限合伙)
12,968,299 2.10% 2022年3月8日
佛山市顺德区顺合公路建设有
限公司
6,796,845 1.10% 2024年3月8日
小计 555,518,730 89.96% -
首次公开
发行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55,800,000 9.04% 2021年3月8日
网下配售股份 6,200,000 1.00% 2021年3月8日
小计 62,000,000 10.04% -
合计 617,518,730 100.00% -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13、上市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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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信息

一、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Guangdong Shunkong Development Co.,Ltd.
注册资本: 555,518,730元(发行前),617,518,730元(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 陈海燕
住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城区观绿路4号恒
实置业广场1 号楼1901-1905、20 层
经营范围: 自来水供应;叁级市政工程施工;批发零售:水暖器材、自来水供水设
备;净水设备零售与安装;注册水表表后管网探漏;零星供水工程安装;
二次供水水池保洁、水样监测、设施维护;净水剂检测;自来水加工与
供应咨询服务
主营业务: 自来水制售、供排水管网工程和垃圾焚烧发电
所属行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的行业
类别为水的生产和供应业(D46)
电话: 0757-22317888
传真: 0757-22317889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董事会秘书 蒋毅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 情况

(一)董事情况

姓名 职务 提名人 董事任期
陈海燕 董事长 董事会 2018.9-2021.9
宋炜 董事 董事会 2018.9-2021.9
曾鸿志 董事 董事会 2018.9-2021.9
李云晖 董事 董事会 2019.4-2021.9
朱闽翀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18.9-2021.9
刘小清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18.9-2021.9
王敏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20.3-2021.9

(二)监事情况

姓名 职务 提名人 监事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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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董小星 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 2018.9-2021.9
王勇 监事 监事会 2018.9-2021.9
何志存 职工代表监事 职工代表 2018.9-2021.9

(三)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姓名 职务 高管任期
陈海燕 总经理 2018.9-2021.9
宋炜 常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2018.9-2021.9
彭丹红 副总经理 2018.9-2021.9
蒋毅 董事会秘书 2018.9-2021.9
袁慧燕
副总经理 2021.1-2021.9
  • 注:袁慧燕于 2018 年 9 月至 2021 年 1 月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袁慧燕自 2021 年 1 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同时辞任总经理助理职务。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 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 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顺控集团持有公司 79.06%的股份,为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

1 、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李文军
住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城区观绿路4号恒
实置业广场1 号楼2109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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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6555602048H
经营范围 对直接持有产权和授权持有产权以及委托管理的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对
外投资;物业管理;市政建设及规划咨询;自有物业租赁。

2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顺德区国资局 300,000.00 100.00
合计 300,000.00 100.00

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顺德区国资局持有公司控股股东顺控集团 10%的股权拟实施划转。根据广东 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国资委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出具的《关于划转 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实际控制人顺德区国资局拟将其持有公司控股 股东顺控集团 10%的国有股权一次性无偿划转至广东省财政厅,划转基准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本次国有股权划转系为落实《广东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粤府[2020]10 号), 不会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前述划转尚未办理完毕工商变更 登记。

3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630/20201-6 20191231/2019 年度
总资产 2,460,784.41 2,191,803.08
净资产 1,123,412.37 1,025,596.75
净利润 25,685.99 54,049.68

注:2019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0 年 1-6 月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顺德区国资局持有顺控集团 100%的股权,为本公司实 际控制人。顺德区国资局主要职责为根据顺德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顺德区政府有关规定履行 出资人职责。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前的股东总人数为 121,611 户,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 后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股) 发行后持股比例(%
1 广东顺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88,203,155 79.06
2 广东省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7,377,521 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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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股) 发行后持股比例(%
3 广东粤科风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
粤科路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72,910 3.27
4 横琴粤科鑫泰专项壹号股权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
12,968,299 2.10
5 佛山市顺德区顺合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6,796,845 1.10
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9,771 0.02
7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
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228 0.00
8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728 0.00
9 广东省壹号职业年金计划-工商银行 4,728 0.00
1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334 0.00
合计 555,657,519 8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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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6,200 万股,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其中,回拨后网下 最终发行数量为 62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5,58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5.86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5.9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4.3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 网上发行有效申购户数为 16,412,599 户,有效申购股数为 161,206,180,500 股,配号总 数为 322,412,361 个,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8,666.99895 倍,超过 150 倍。回拨后, 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620.00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10%;最终网上发行数量为 5,580.00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90%,中签率为 0.0346140575%,有效申购倍数为 2,888.99965 倍。

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 2,298 股,网上投资者弃购 117,473 股,均由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包销,合计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19,771 股,包销金额为 701,858.06 元,包销比 例为 0.19%。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36,332.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1,381.82 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3 月 1 日对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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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职业字[2021]8996 号《验资 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发行费用总额为 4,950.18 万元,明细如下:

发行费用总额为4,950.18万元,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 4,000.00
审计、验资费用 227.00
律师费用 257.00
信息披露费用 394.00
发行手续费用 72.18
合计 4,950.18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为含税金额。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0.80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含

税)/本次发行股数)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31,381.82 万元。发行前不存在公司股东转让 股份的情况。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3.03 元/股(按 2020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 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合计数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3673 元(每股收益按 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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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017 年度、2018 年度、 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公司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 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0]38013 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 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 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2020 年 1-12 月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本次发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阅了发行人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职业字 [2021]2628 号)。公司 2020 年 1-12 月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 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八、财务报 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以及“第十一节 管理层与讨论分析”之“十、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主要财务数据变动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20 年 6 月 30 日)后,由于顺德区工商业企业已基本正常 经营,导致公司售水量等进一步提高,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正面影响。公司经营状 况良好,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等未发生重大变化,整体经营环境亦 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 2020 年度经审阅的营业收入为 123,419.52 万元,同比变动 4.0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26,794.40 万元,同比变动 13.6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26,213.24 万元,同比变动 15.57%。

三、2021 年 1 季度经营业绩预计

2021 年 1 季度经营业绩预计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 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 及经营状况”,敬请投资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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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企业板的有关 规则,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 2021 年 2 月 8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 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

  • 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

  • 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

  •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2021 年 2 月 23 日,本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1 项议案;2021 年 2 月 8 日,本公司召开 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议 案》、《关于聘任刘彩苗同志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关于聘任霍艳丽同志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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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4 项 议案;除此之外,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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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857

保荐代表人:王海明、黄钦亮

项目协办人:黄晓君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上市保荐 书》,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如下:

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其 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银河证券同意担任顺控发展本次发行上市的保 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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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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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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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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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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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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