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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dong Shenglu Telecommunication Tech.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ug 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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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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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对《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 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 1 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进行。 的其他方式进行。 2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 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 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 3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议决议通过后实施。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 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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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 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 制。 |
| 5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审议 批准收购本公司股份方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六)根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审议 批准收购本公司股份方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 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6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 币。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 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 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 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 三 ) 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 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 ;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六) 项担 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7 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公司提出提案。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8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加新的提案。 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 合本章程 第五十三条 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一 ( )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 ( )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 会议期限; 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9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号码; ( 六 )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一 (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 分拆 、 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10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七)回购股份; (七) 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 回购 (八)重大资产重组; 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八)重大资产重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11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监督管 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 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 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 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 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 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 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 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 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 股东对该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 12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 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 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 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 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 本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事项时,股 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 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 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 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 股东对该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 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 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 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 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 本章程 第七十八条 规定的事项时,股 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
| 13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 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 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
|---|---|---|
| 14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 15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决定 在下列标准以下的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事项,并应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 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并应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对本条上款所述事项决策 权限的规定见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 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 易决策制度》。 |
|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市公司 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 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上述规定。 (六)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 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在连 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款 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 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对董事会的上述权限范围另 有规定,则董事会应依照其具体规定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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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 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 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
| 17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 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18 |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 |
|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高 级管理人员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的,公司应撤销其在公司的 一切职务;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 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高 级管理人员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的,公司应撤销其在公司的 一切职务;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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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 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 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兼任监事。 |
| 20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 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 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21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 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包括2名股东代表和1 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 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成员应包括股东代表和 职工代表监事。其中,职工代表的比 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
| 22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
| 23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 |
|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编制。 |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 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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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采用现 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 利润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采用现 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 利润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
| 25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26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 因解散: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 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 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 原因解散: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 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 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27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不对本 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任 何修改。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不对本 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任 何修改。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于同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公告。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