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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DONG SHAONENG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Jun 5,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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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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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修订)

  • (2024年6月5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生效,第十一届 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之前实施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 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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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 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在董事提名和资格审查时发挥积极作用,并 定期对董事会构架、人数和组成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 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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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 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 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两日,向董

  •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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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至少 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工作 细则(2014年6月修订)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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