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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DONG PROVINCIAL EXPRESSWAY DEVELOPMENT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1

Sep 14,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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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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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粤高速 A/粤高速 B 股票代码:000429/200429 公告编码:2011-047 债券代码:112009 债券简称:09 粤高债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公司债券

2011 年付息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 )付息 期的最后交易日为 2011919 日,凡在 2011919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 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 2011920 日(含)后买入本期债券的 投资者不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公司债券将于 2011 年 9 月 21 日支付 2010 年 9 月 21 日至 2011 年 9 月 20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广东省高 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 1、债券名称: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公司债券。

  • 2、债券简称:09 粤高债。

  • 3、债券代码:112009。

  • 4、发行总额:人民币 8 亿元。

  • 5、债券期限:5 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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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 5.1%,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 8、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09 年 9 月 21 日,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

  • 的 9 月 21 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0 年至 2014 年每年的 9 月 21 日。如遇法定节

  •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09 年 10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 券票面利率为 5.1%。每手面值 1,000 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 51 元(含税,扣税后个 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40.8 元,QFII 债券持有人实 际每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45.9 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 1、债权登记日为 2011 年 9 月 20 日;

  • 2、除息日为 2011 年 9 月 20 日;

  • 3、付息日为 2011 年 9 月 21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1 年 9 月 2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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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 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 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次付息日前的第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 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 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缴纳公司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 人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由本公 司负责代扣代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8)财税[2008]1 号,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 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 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 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 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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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上述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与本 公司联系。

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 QFII)需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需在实际付息日 前(公告付息日为 2011 年 9 月 21 日)向本公司提供中国税务机关批复的 享受协定待遇或其他免税等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上述证明文件复印件加 盖公章),本公司将按照提供的税务文书和相关认定文件重新计算应派发利 息金额并作相应补发。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余明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路 85 号

联系人:左江、冯新炜

- 电话:020 83731388 - 传真:020 83731384

邮政编码:510100

2、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联系人:陈宛、曾鹿海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邮政编码:1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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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 18 楼

电话:0755-25938043

传真:0755-25987133

联系人:车军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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