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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dong Leadyo IC Testing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Jul 1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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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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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要求以及《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在认真审阅并全面了解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现就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调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授 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 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 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9.633 元/股,本次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调整为 272 人,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 原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将调整分配至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 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总量 272.80 万股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228.80 万股保持不变。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

二、 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14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 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14 日,同 意以 19.63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72 名激励对象授予 228.8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游海龙、郑文、郭群 2021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