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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DONG KINGSTRONG TECHNOLOGY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21
Mar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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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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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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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 号远洋大厦4 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深圳SHENZHEN·香港HONG KONG·广州GUANGZHOU·西安XI ’ 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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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1)-04-098
受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 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年3月8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进行了公 告。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地点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五金工业区博 金路6号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多媒体会议室。
4、 2021年3月30日,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所述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 长王刚主持。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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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劲刚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35,999,1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31,526,341股的27.3703%。其中,持股在 5%以下(不含5%)的中小股东共9名,代表股份1,731,5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131,526,341股的1.3165%。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 文件,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股份 35,836,2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31,526,341股的27.2464%。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4名,代表股份162,90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131,526,341股的0.1239%。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 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 代表和本所律师参加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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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劲刚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
4、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各项 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 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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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经办律师:韦 佩
金 田
2021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