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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dong Guanghua Sci-Tech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Mar 1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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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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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 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部 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 响时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 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 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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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

第五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

  •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

  •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会计差错金额 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但因会 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 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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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七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 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 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审计 部形成书面材料详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 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 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九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 一般规定》“财务报表附注”和附件“财务报告披露格式”及《企业会计准则》 各项具体准则、相关解释规定的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遗漏重要的附注内容的;

(2)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会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的 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五条执行;

(3)公司董事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证监会《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 形;

(4)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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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遗漏的情形。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二章“年度报告正文”或第三章“年度报告摘要”的格式 要求,遗漏相关重要内容的;

  • (2)公司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除前述外的其他重

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 (3)每股收益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4)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 (5)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 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 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 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或更正,并公告。

第十三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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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 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 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 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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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 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3 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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