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GUANGDONG GREEN PRECISION COMPONENTS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3
Jul 6, 2023
55930_rns_2023-07-06_92f339ee-d2cd-47f3-91f5-2d44ba846f55.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 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精密”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格 林精密调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关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的概述
公司于2022 年6 月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及增加实施主体和 实施地点的议案》。该议案中“公司为更好的实施“精密结构件智能制造技改与 扩产项目”拟增加“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甘陂村地段(惠州市创祥投资运营有限 公司厂区内)A 栋一楼整层及二楼整层”为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并增加“广东 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为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
二、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的原因
随着外部经济环境和行业因素的变化,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规划等 诸多因素,本着更加审慎的原则,经慎重考虑,公司决定对“精密结构件智能制 造技改与扩产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 项目 | 本次调整前 | 本次调整前 | 本次调整后 | 本次调整后 |
|---|---|---|---|---|
| 实施主体 | 实施地点 | 实施主体 | 实施地点 | |
| 精密结构件智能制造技改与扩产项目 | 格林精密;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 | 惠州市三栋数码工业园的公司原有厂区;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甘陂村地段(惠州市创祥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厂区内)A栋 | 格林精密 | 惠州市三栋数码工业园的公司原有厂区 |
1
一楼整层及二楼整 层
具体原因如下:
鉴于该募投项目原实施地点惠州市三栋数码工业园部分厂区内的租赁到期 设备已使用多年,其加工精密度不高已不符合公司未来生产规划需求,因此不再 续租相关设备,将会腾出部分生产场地;其次,受国际地缘政治和劳动力成本低 等因素影响,全球智能终端产业链逐渐向东南亚等国家转移。为了更好地拓展国 际业务,顺应国际客户的产业链布局,公司计划逐步提升越南工厂的产能,产能 的转移也将会腾出部分生产场地。
基于以上情况,为最大限度提高公司生产场地利用率,公司将已在新增实施 地点并投入运行的生产设备转移回公司原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惠州市三栋数码工 业园厂内,使募集资金效用最大化。
三、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专项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同意本次公司对“精密结构件智能制造技改与扩产项 目”的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进行调整。本次调整是综合考虑了外部经济环境、行 业因素的变化、公司实际情况、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为最大限度提高公司生产 场地利用率,本着更加审慎的原则而决定的,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 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2、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是基 于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调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 实施地点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规定。
3、独立董事意见
2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符合公司经 营发展战略和市场实际情况,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根本利益,亦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 项。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第三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事项无需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格林精密本次调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康自强 汤玮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7 月 7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