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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dong Enpack Packaging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Feb 2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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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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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46 证券简称:英联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7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36 号)核准,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89 号)同意,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 3,000 万股已于 2017 年 2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 募集资金总额为 24,99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3,143.00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 21,847.00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1 月 25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 [2017]第 ZI10030 号《验资报告》。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 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达濠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大华支行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 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 会同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与上述开户银行 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截止 2017 年 2 月 23 日,相关 专户开立和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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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46 证券简称:英联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7
- 1、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达濠支行
账户名称: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2003021129200054192 专户余额:148,442,300.00 元
用途: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的存储和使用
- 2、银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大华支行
账户名称: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4101401040027730 专户余额:20,027,700.00 元
用途:干粉易开盖的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的存储和使用
- 3、银行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账户名称: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699230335 专户余额:50,000,000.00 元
用途: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的存储和使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及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海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海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 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 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海证券应当每半年度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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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46 证券简称:英联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7
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凌文、许超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国海证券。
6、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 (按照孰低原则),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7、国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海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海证券 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海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9、国海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国海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海证券督导期结束 (2019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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