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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DONG ELLINGTON 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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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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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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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信息申报.................................................... 1 第三章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 2 第四章可转让公司股份数量的规定.................................... 4 第五章信息披露.................................................... 4 第六章法律责任.................................................... 5 第七章附则........................................................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 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短期交易等禁止性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信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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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 数据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为 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每季度 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披露情况。 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 时间 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个人 、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 信 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
(一)新任董事在 股东会 (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 易日内;
-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的2 个交易日内;
-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 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 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 保证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 的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 份的变动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满六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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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 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 公告日前15 日起 算 ,至公告 前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 、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 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 的;“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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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 公开前,不得买卖本公司的股票,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四章可转让公司股份数量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 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 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 年内 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买卖计划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的信息披露 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买卖行为作出相应的 合规提示。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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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 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 执行通知后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 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履行报 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违规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广东证监局 报告。相关责任人应就违规行为作出说明并提交上述监管机构备案,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违规进行股份交易 的,除非责任人提供充分合理的证据证明其行为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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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通过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
-
(二)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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