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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DONG ELLINGTON 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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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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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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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2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3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4 第五章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6 第六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8 第七章附则........................................................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 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秘书领导 下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内幕信息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保管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资料。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信息披露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工作。未经董事 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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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 及信息披露的内容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 传送。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上述各单位(或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或 部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 证券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以 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尚未公开是 指公司尚未在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新公布的法律、法规、

  • 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十)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

  •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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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宣告无效;

  • (十二)公司涉嫌 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股权激励或者再融资(含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向

  • 特定对象发行 、配股、发行公司债或可转换债券等)的计划;

(十四)公司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上市公司进行 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 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四)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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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 的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表(见本制度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 进行确认。

第十条 发生以下情形时,下述涉及主体应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按照第九条的要 求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第(一)项至第(三)项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 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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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 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 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 管理人员 (如有) ;

  •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 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

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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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 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时,除按照 规定 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备忘录涉及的相 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 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 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 内容。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 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 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主要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上述主体的内部报告 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遵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 度》。

第五章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六条 董事会制订统一的《保密协议》,并负责与上述内幕人员签订, 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提供知情人名 单( 如交易所的格式要求 )等要求。

第十七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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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 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 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 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 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 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 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报刊或网站上进 行信息披露。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信息。在其 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 防止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在接待新闻媒体时,应按规定与其签署承诺 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 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 事件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自知息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 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 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二十八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 及其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 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九条 相关人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 示标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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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 不被调阅、拷贝。

第三十一条 相关人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 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六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 信息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 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并要求其提供知晓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名单。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 上流传并使公司证券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 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由于意外原因导致内幕信息泄漏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当酌情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 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 送广东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 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 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 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 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三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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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 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四十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 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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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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