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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DONG ELLINGTON 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Jan 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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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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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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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28 证券简称:依顿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4-006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并新增部分治理制度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拟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部分条款重新修订及新 增制定,涉及修订的治理制度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修订前: 拟修订后: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 提供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的 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对外 提供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 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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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九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 20 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 开 15 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五十九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20 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 开15 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 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5 日前披 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 策所必需的资料。需对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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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补充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予以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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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和会议 召集人;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第六十二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
第六十二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股东 大会延期或取消、提案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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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发 布公告,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 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 开日期。 股东依法依规提出临时提案的,召集人 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 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
|---|---|
|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召集人主持。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监事主持。 ……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 |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 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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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时应遵循依法维护 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法律、法 规的规定,确保公司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 策的原则。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 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
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时应遵循依法维护 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的规定,确保公司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的 原则。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 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
|---|---|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符合法定条 件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券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 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投票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 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 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 决权等股东权利。 征集人应当按照公告格式的要求编制 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 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公司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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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予以配合。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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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时实 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时,应当采 取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 |
第八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不采取累积投票方 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股东大会选举2 名以上独立董事时或单一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在30%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 |
|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 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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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 日 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 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 生效。 前款情形发生时,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 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以填补因董事辞职 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 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 董事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就任 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 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上市公司应当自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前款情形发生时,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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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以填补因董事辞职 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 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 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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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其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 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 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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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检查公司财务; …… (十一)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二)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司承担。 (十三)股东大会决议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
(二)检查公司财务; …… (十一)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二)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司承担。 (十三)股东大会决议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 围。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分配利润。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 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 利润分配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 (四)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等事项发生,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 二十。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 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公司董事会应当综 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 围。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 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 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者公司资产负债率高于 70%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分配利润。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 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 利润分配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 标为剩余股利。 …… (四)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等事项发生,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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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 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 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 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 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 (七)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如下: 1、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当期的经营情 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 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 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股利分 配方案; 2、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 公司董事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提出 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经出席董事会过半数 通过并决议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3、独立董事在召开利润分配的董事会 前,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 同意利润分配的提案的,应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独 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 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 请召开股东大会。 4、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 |
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 二十。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 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公司董事会应当综 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 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 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 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还应在定 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 (七)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如下: 1、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当期的经营情 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 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 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股利分 配方案; 2、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 公司董事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提出 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经出席董事会过半数 通过并决议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 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 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 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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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的提案的,应经出 由。 席监事会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决议,如不同意 4、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 利润分配提案的,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 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的提案的,应经出 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 席监事会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决议,如不同意 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利润分配提案的,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 5、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同意事 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 实的,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报股 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由出席股东 5、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同意事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实的,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报股 的1/2 以上通过。 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由出席股东 (八)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1/2 以上通过。 的,公司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八)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 点,在股东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利润分配 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政策调整的原因,并严格履行以下决策程 的,公司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序: 点,在股东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利润分配 1、由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制定《利 政策调整的原因,并严格履行以下决策程 润分配计划调整方案》,充分论证由于公司 序: 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变化导致 1、由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制定《利 公司不能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并制定切实 润分配计划调整方案》,充分论证由于公司 可行的经营计划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由公 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变化导致 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盈利转强时 公司不能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并制定切实 实施公司对过往年度现金分红弥补方案,确 可行的经营计划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由公 保公司股东能够持续获得现金分红。《利润 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盈利转强时 分配计划调整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过半数 实施公司对过往年度现金分红弥补方案,确 通过并形成决议。 保公司股东能够持续获得现金分红。《利润 2、公司独立董事就《利润分配计划调 分配计划调整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过半数 整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计 通过并形成决议。 划调整方案》的,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2、 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计划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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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如不同意《利润分配计划调整方案》 的,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 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分配调整计 划,并及时予以披露,必要时,可提请召开 股东大会。 3、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计划调整 方案》提出明确意见,并充分听取外部监事 的意见,同意《利润分配计划调整方案》的, 应经出席监事会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决议,如 不同意《利润分配计划调整方案》的,监事 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 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计划调整方案》,必 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4、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计划调整方 案》进行讨论并表决,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 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利润分 配计划调整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的《利润分配计划 调整方案》应及时通过公司章程中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向公众及时披露。 |
方案》提出明确意见,并充分听取外部监事 的意见,同意《利润分配计划调整方案》的, 应经出席监事会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决议,如 不同意《利润分配计划调整方案》的,监事 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 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计划调整方案》,必 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3、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计划调整方 案》进行讨论并表决,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 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利润分 配计划调整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的《利润分配计划 调整方案》应及时通过公司章程中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向公众及时披露。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 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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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中除修改上述条款内容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本次修订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办理工商 登记变更等相关具体事宜。本次变更内容和相关章程条款的修订最终以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结果为准。
二、其它涉及修订并新增公司部分制度的相关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对以下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制定。具体制度如下:
| 序号 | 制度名称 | 修订/制定 | 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1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 2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修订 | 是 |
| 3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 4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制定 | 是 |
| 5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 修订 | 是 |
| 6 |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7 |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8 |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9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10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制定(新增) | 是 |
上述制度均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及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 度》共11 项制度的具体内容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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