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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DONG ELLINGTON 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Jan 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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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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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担任,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均为 3 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各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组成:
(一)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
(二)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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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 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 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需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 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会议以现场 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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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 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该委员视为出席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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