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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DONG ELLINGTON 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Nov 2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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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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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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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28 证券简称:依顿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21-044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鉴于公司股东结构已发生变更,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 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相应修订方案已经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具体内容如下:
一 、《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拟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 或总经理 为公司法 人。 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的 发起人依顿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98%的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李永强、 李永胜、李铭浚共同拥有公司的控制 权,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永强、李 永胜、李铭浚三兄弟分别持有 High Tree Limited 33.33%的股权,High Tree Limited 持有依顿投资有限公司 100% 的股权,依顿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98%的股权。李永强、李永胜、李铭浚 间接支配依顿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公 司股份的表决权。李永强、李永胜、李 铭浚三兄弟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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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通过 High Tree Limited 和依顿投资 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权所涉及的事项 采取一致行动。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 广东中山市三角镇高平工业 区公司会议室。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本人投票或者依法委托 他人投票,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公司股东大会全面采用网络投票 方式。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8 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 人,设董事长1 人和副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 广东中山市三角镇高平工业 区公司会议室 或者股东大会通知中确 定的地点 。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本人投票或者依法委托 他人投票,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 人,设董事长1 人和副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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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可以对公司在一年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以及投资项目(包 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项目投资、风险 投资、收购兼并)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10%以上至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做出决策。 对于超过上述范围的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以及投资项目,应当报股东大会 批准。如属于在上述范围内但法律、法 规规定须报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事项, 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以 下范围内决定公司的资产抵押及对外 担保事项:
1、为本公司借款提供不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资产抵押;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前提下的担保;
3、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 保;
4、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 对于主营业务投资, 董事会 可以对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以及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 资、项目投资、风险投资、收购兼并) 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 上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做出决策。
对于超过上述范围的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以及投资项目,应当报股东大会 批准。如属于在上述范围内但法律、法 规规定须报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事项, 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对于非主营业务投资,董事 会可以对公司在一年内单次或一个自 然年度内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的投 资做出决策。公司投资非主营业务前须 取得独立董事的同意意见。
公司投资非主营业务单次或一个 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人民币 1 亿元的, 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非主营业 务系指除印刷线路板的生产和销售以 外的业务。
(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以 下范围内决定公司的资产抵押及对外 担保事项:
1、为本公司借款提供不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资产抵押;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前提下的担保;
3、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 保;
4、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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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由年度 股东大会授权,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的 非日常性关联交易须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和关 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 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 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在关联人财务 公司存款;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第一百一十八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 第一百一十八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 定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 定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 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 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须经董 项做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 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 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2/3 以上董 意见。 事的同意。 公司对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主
公司对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主 体提供担保,应取得独立董事的事前认 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其权 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除公司 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 会议的 3/4 以上董事的同意。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式为:举手表决等方式。每名董事有一 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式为: 书面投票 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 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邮件等 有效通讯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副总经理3 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名,副总经理 若干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 聘。 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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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确定的人员为 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确定的人员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职权: 权: 一 一 ( )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 ( )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 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 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 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 七 ) 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 八 ) 聘请重大交易或实物出资所涉 诉讼; 及中介机构,应由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再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提交董事会审议;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 九 ) 投资非主营业务事项,应由监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十 )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应由监
( 十 )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应由监
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一)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十二)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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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 股东大会决议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除上述部分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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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2021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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