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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DONG ELLINGTON 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5

Aug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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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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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2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2 第四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3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3 第六章附则........................................................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稳定性与连续性,保障公司及股东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 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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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即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第五条 如存在以下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

(四)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 职。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 效。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九条 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召开临时股东会,以决议方式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 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工作的连续性。 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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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等;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 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 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一条 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 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离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 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 履行承诺。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 结束后的6个月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财产保全等法律措施。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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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及 《公司章程》相悖时或有任何未尽事宜,应按前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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