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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DONG ELECTRIC POWER DEVELOPMENT CO., LTD — Director's Dealing 2009
Apr 20,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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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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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 明确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 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等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事务部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 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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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等,详见附件(一):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 息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 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 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帐户前,登记结算公 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帐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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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 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事务部 (书面通知格式见附件二),董事会事务部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事务 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 示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动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书面 报告格式见附件三)并由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及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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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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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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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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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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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披露的,深 交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上述信息。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 公司股票并在该期限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 十七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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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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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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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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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 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六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 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登记结算公司按 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行为:
-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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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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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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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 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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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可转让本公司股票法定额度等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本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 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 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 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 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 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 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 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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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 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 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 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 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 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 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 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四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 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 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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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六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证券监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参照本制度第十四条之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订,自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附件:
一、《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人员信息申报表》
二、《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 划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通知》
三、《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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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信息申报表
| 股份持有人 | 董事/监事/高管/其他 | 配偶 | 父母 | 子女 | 兄弟 | 姐妹 | 受控法人 |
|---|---|---|---|---|---|---|---|
| 姓名/名称 | |||||||
| 在公司任职情况 | |||||||
| 身份证号码/营业 执照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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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账号 | |||||||
| 持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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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通知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事务部:
本人, 为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粤电力“ )(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本人计划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买入/卖出)粤电力约 股股票。 请予以核查。
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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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申报表
| 买卖人 | 董事/监事/ 高管/其他 |
配偶 | 父母 | 子女 | 兄弟 | 姐妹 | 受控法人 |
|---|---|---|---|---|---|---|---|
| 姓名/名称 | |||||||
| 身份证号码 | |||||||
| 买卖类型 (买入/卖出) |
|||||||
| 上年末持有公司股 票数量 |
|||||||
| 本次变动前持有公 司股票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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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变动股份数量 | |||||||
| 本次变动后持有公 司股票数量 |
|||||||
| 本次变动日期 | |||||||
| 成交均价(元) | |||||||
| 变动原因 |
注:变动原因包括二级市场买卖、股权激励、协议转让、增发配股、其他
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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