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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DONG ELECTRIC POWER DEVELOPMENT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Aug 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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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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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0539 、 200539 证券简称:粤电力 A 、粤电力 B 公告编号: 2021-56 公司债券代码: 149113 公司债券简称: 20 粤电 01 公司债券代码: 149369 公司债券简称: 21 粤电 01 公司债券代码: 149418 公司债券简称: 21 粤电 02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 1、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以 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2、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董事会召开时间:2021 年 8 月 26 日
召开地点:广州市
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3、董事会出席情况
会议应到董事 11 名(其中独立董事 4 名),实到董事 11 名(其中独立董事 4 名)。王进董事长、郑云鹏副董事长、陈泽董事、李葆冰董事、陈延直董事、 马晓茜独立董事、王曦独立董事、尹中余独立董事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李方吉 董事委托李葆冰董事,毛庆汉董事、沈洪涛独立董事均委托王曦独立董事出席并 行使表决权。
4、会议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王进先生,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部 长列席了本次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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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半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经 11 名董事投票表决通过,其中: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经 11 名董事投票表决通过,其中: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全文和摘要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经 11 名董事投票表决通过,其中: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021 年上半年风险评 估报告的议案》
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沈洪涛、王曦、马晓茜、尹中余对本次关 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查并予以认可。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方为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 5 名关联 方董事王进、郑云鹏、陈泽、李方吉、李葆冰已回避表决,经 6 名非关联方董事 (包括 4 名独立董事)投票表决通过,其中: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
因公司《章程》修订,现行《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中引用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序号发生变化,董事会同意对该部分条款序号进 行相应修订。具体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股东大会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 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 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 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第四十三 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 临时股东大会在二个月内召开。 |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股东大 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 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 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 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第四十四 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 临时股东大会在二个月内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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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 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 原因并公告。 原因并公告。
本议案经 11 名董事投票表决通过,其中: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因公司《章程》修订,董事会同意对《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中关于董事会职权进行相应修订,具体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包括: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理的工作; |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包括: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公司员工收入分配方案;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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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考核公司董事及公司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维护公司资金安全义务的履行情况,并 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处分和对 负有严重责任董事向股东大会提出予以罢免 的方案;
(十七)在发现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非法占用公司资产后一个月内决定采取司 法诉讼及申请冻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所持有或控制股份在内的各项资产 以追回被非法占用资产的各项司法行动; (十八)制订公司股东未能以现金归还其侵 占公司资产时,以该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抵偿的方案;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理的工作;
(十七)决定经理层成员的考核方案和考核 结果;
(十八)考核公司董事及公司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维护公司资金安全义务的履行情况,并 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处分和对 负有严重责任董事向股东大会提出予以罢免 的方案;
(十九)在发现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非法占用公司资产后一个月内决定采取司 法诉讼及申请冻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所持有或控制股份在内的各项资产 以追回被非法占用资产的各项司法行动; (二十)制订公司股东未能以现金归还其侵 占公司资产时,以该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抵偿的方案; (二十一)统筹合规管理体系、全面风险管 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有效实施;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 司党委的意见。
本议案经 11 名董事投票表决通过,其中: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对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部分条款 进行修订,并新增第四章——补救措施与法律责任,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 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 务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 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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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1)销售产品、商品; (12)提供或接受劳务; (13)委托或受托销售; (14)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5)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 转移的事项。 |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销售产品、商品; (13)提供或接受劳务; (14)委托或受托销售; (1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 转移的事项。 |
|---|---|
| 第八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金额 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批准。 |
|
| 第八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金额 不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3000万元),或不 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含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 |
第九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金额 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 |
| 第十九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 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规定 履行相关义务。 |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 关联人进行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 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进行相关的审议与披露;前述“同 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 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若 该单项交易已按照规定进行相关的审议与披 露,则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
|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四条第(十) 至第(十三)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 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 议程序并进行披露: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 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 义务及法律责任,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 及的交易金额分别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 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 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协议未确定具体 |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四条第 (11)至第(14)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并进行披露: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 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 义务及法律责任,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 及的交易金额分别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 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 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协议未确定具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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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 按照披露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 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三)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 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 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 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 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 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 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 的交易金额分别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 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 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公司当年度将 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 根据预计金额分别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 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若实际发生总金额未超过预计总金额,但低 于20%以上的,或日常关联交易总额虽未超出 预计金额,但实际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人与 预计的关联人存在较大差异时,公司应当充 分解释差异原因,独立董事核查并发表专项 意见。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 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 按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 披露。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 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上述规定重 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 按照披露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 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三)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 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 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 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 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 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 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 的交易金额分别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 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 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公司当年度将 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 根据预计金额分别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 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若实际发生总金额未超过预计总金额,但低 于20%以上的,或日常关联交易总额虽未超出 预计金额,但实际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人与 预计的关联人存在较大差异时,公司应当充 分解释差异原因,独立董事核查并发表专项 意见。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 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 按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 披露。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 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上述规定重 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四章 补救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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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 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 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 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 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 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 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 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 损失。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违反本办法规定实 施关联交易的,监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因 上述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 董事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 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相关责任董事 的职务。 第三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 定实施关联交易的,董事会、监事会应责成 予以改正;因上述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罢免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关联交易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公 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应当罢免其职务;造成 公司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 任。
本议案经 11 名董事投票表决通过,其中: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的议案》
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经 11 名董事投票表决通过,其中: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部分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经 11 名董事投票表决通过,其中: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1、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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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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