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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DONG ELECTRIC POWER DEVELOPMENT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Apr 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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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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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于 2021 年 4 月 8 日召开,会议审议了公司 2020 年年度报 告及相关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对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和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意见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资产 的实际情况,对 2020 年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可能发生资产 减值的相关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49,113.48 万元。
我们认为: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表决程序合法、依 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的 有关规定,能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没有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二、对公司资产核销事项的意见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经对各类资产 清查后,对相关资产进行核销,预计增加公司 2020 年合并 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3,211 万元,相应增加公司 2020 年 末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3,211 万元。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核销资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实际情况,能够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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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同 意本次资产核销事项。
三、对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
2020 年度,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 准则审计,粤电力母公司报表实现净利润 1,109,012,846 元, 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746,280,132 元, 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确认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 1,745,704,252 元。依据 A、B 股公司股利分配孰低 原则,本年度公司以 1,109,012,846 元为当年净利润分配基 数,加上上年度未分配利润 1,615,486,105 元,可供分配利润 上限为 2,724,498,951 元。根据公司章程,本年度按 10%提 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110,901,285 元、按 25%提取任意盈余公 积金 277,253,212 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上限利润为 2,336,344,455 元。
董事会建议本年度采取现金分红方案,具体为:按照公 司总股本 5,250,283,986 股,A 股每 10 股派人民币 1.2 元(含 税);B 股每 10 股派人民币 1.2 元(含税)。
我们认为:本利润分配方案派现额占母公司报表净利润 比率为 56.81%,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比率为 36.08%,符合公司每年现金分配比例不低于当年净利 润 10%的利润分配规则,派现金额与上年持平,是 2017 年 以来派现金额最高的方案,体现了公司对投资者的真诚回 报。董事会提出的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中对于分红的 相关规定,同意将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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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 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20 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公司已经建立的内部控 制体系是健全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内控制度已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公司各项 经营活动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执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全面、 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五、对公司 2020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及对外担保情况的意见
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 2020 年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 16 号)的情况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2020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 经营资金往来,未发现公司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 方使用的各种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 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延续至报 告期的占用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
2、2020 年度,公司新增以下对外担保事项:
(1)经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公 司为广东省财政厅转贷给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用于本 公司全资间接子公司广东粤电阳江海上风电有限公司(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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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阳江风电公司”)沙扒风电项目建设的新开发银行 20 亿元人民币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由公司与阳江风电公 司签署反担保合同。
(2)经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公 司全资子公司广东省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风 电公司”)收购广东广业南华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业南华”)51%股权后,在完成相关工商变更后至转让方广 东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业投资”)解除同其转 让给广东风电公司的广业南华股权比例相对应的对外融资 担保责任前,由广东风电公司向广业投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作为反担保,反担保范围为广业投资承担的广业南华对外借 款中不超过 16,320 万元担保责任。
(3)经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公 司全资子公司广东风电公司收购广东粤能大唐新能源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粤能大唐”)51%股权后,在完成相关工 商变更登记后至广东粤能(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粤能集 团”)解除其为粤能大唐的全资子公司广东粤能风电有限公 司的欧洲投资银行贷款 3,192 万美元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15,000 万元人民币提供的担保责任前,由广东风电公司以其 受让的粤能大唐 51%股权向粤能集团提供股权质押作为反担 保。
我们认为,2020 年度公司新增对外担保均是出于项目投 资开发的实际需要,对外担保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 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没有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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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股东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建立了担保风险控制制 度,尚未发现可能存在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
六、对关联交易的意见
我们对《关于广东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 的议案》和《关于<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广东 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议 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合法性
2021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我们对上述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并予以认可;全体与会 董事认真审议了上述议案。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召集、召开会 议的程序和过程中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同时由于上述事项属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 方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广东能源集团”)附属 企业发生的交易行为,是关联交易,因此在关联交易表决时, 所有关联方董事都遵守了回避的原则,7 名非关联方董事一 致表决同意上述议案,未发现董事会及关联方董事存在违反 诚信原则,作出上述决议和披露信息的情形。
2、公平性 上述关联交易遵守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关联交 易的标的权属清晰,关联方按约定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 交易行为遵循了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公允,未发现存在损 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可行性
根据公司出具的《广东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0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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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风险评估报告》,财务公司规范经营、财务状况良好,未 发现其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财务公司为本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对企业生产经营和业务开展具有促进 作用,有利于提高效率、控制成本,能及时有效的满足企业 的资金需要和金融服务需求,符合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利 益。公司针对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以保障资金安 全性为目标制定《广东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的 风险处置预案》,针对相关风险提出了解决措施及资金保全 方案并明确相应责任人,能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 存贷款业务的资金风险。
七、对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意见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 2018 年修订的《企 —— 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 租赁》准则,并变更有关的会计政 策。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最新会计准 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 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对公司聘请年度审计机构的意见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过程 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切 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职责,为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起到 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通过认真审核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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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请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1 年度境内外审计 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沙奇林 沈洪涛 王 曦 马晓茜 尹中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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