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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do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Feb 2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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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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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行为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作用, 明确董事会职责权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广 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有 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性质、职权和内部设置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 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管理机构, 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制定执行决议的具体方案; (三)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 (四)制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 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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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财 务总监,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考核奖惩事项;

  • (十一)决定公司员工收入分配方案;

  •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 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募集 资金使用、租入和租出资产、委托经营、对外捐赠等事项,公司 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 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批准债务高风险事项;

(十八)单项交易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与同一关 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 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0.5%以上至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5%(不含本数)之间的关联交易;

(十九)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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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 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第五条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为:单 项投资运用资金总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下。 超过前述风险投资额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前述所称风险投资的范围包括:金融、 证券及衍生品种、房地产、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及其他公司经营 范围外的高新技术项目等。

董事会有权决定涉及单项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至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5%以下,在一年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下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 子公司投资等);涉及单项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至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5%以下,在一年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以下的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 经营、受托经营等;以及在一年内累计金额在 100,000 万元以下 的融资。

超过前款所述范围的重大投资项目和融资等事项,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涉及公开发 行证券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经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外担保权限为: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在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内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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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内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内的担保。 第六条 董事会的议事决策原则是:实行集体讨论,民主决 策,逐项表决,记名投票。

第七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3 人。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 免。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三章 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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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十一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本 届董事会对下一届董事会或补选董事的构成提出方案;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股本总数 5%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建议名单,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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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三)由本届董事会讨论上述名单和意见,按有关组织程序 确定候选人名单,并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案包括董 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总数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 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六)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的任职资格:

(一)能维护股东权益和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二)具有与担任董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三)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四)忠于职守、勤奋务实。

第十三条 董事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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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委托代表公司;

  • (三)根据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委托执行公司业务;

  •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兼任公司的其他领导职务;

  • (五)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董事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公司资产流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对董事会重大投资决策失误造成的公司损失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三)承担《公司法》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

  •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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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 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 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第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 利益有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十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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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撤换。

第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如因董事的 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职应向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外,董事 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 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 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 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出现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自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半年内仍然有效。 其对公司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二十一条 董事因辞职申请未生效或任职尚未结束擅离职 守,对公司负有的某种责任尚未解除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 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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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 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 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 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二十三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在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 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 (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 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 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 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 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 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 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款所规定的披露。

第二十四条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如属于有关联关系的 董事,不得就该等事项授权其他董事代理表决。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可以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可以在董事会会议上阐明其观点, 但是不应当就该等事项参与表决:

(一)董事个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二)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 该关联企业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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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对与董事有关联关系的事项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公司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违反本章所规定的条款,公司除依法

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权利、补救措施外,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该董事索取其失职所造成的损失赔偿;

(二)撤消由公司与该董事订立的任何合同或交易,或撤消 由公司与第三人(当第三人明知或理应知道代表公司的董事违反 了向公司应负的义务)订立的合同或交易;

(三)收缴该董事因违反规定而获得的收益;

(四)追回该董事本应为公司所取得的款项,包括佣金;

(五)要求该董事退还本应交予公司款项所赚取的利息收益; (六)采取法律程序追回该董事因其违反规定所获得的财产; (七)构成犯罪的,公司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二十九条 董事可兼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但不得兼任监 事。

第四章 独立董事

第三十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兼 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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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 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少于董事会成员(含独立 董事)的 1/3。公司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 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 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详细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 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三)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 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四)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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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 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 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 其缺额后生效。

(五)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规定人数时,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 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 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所述职权外,还应当对下 列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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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

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 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 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 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 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 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 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 明确、清楚。

第三十六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 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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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二)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 当至少保存 5 年;

  • (三)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五)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形式职权时所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七)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 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五章 董事长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任职资格:

(一)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工作责任心、积极的上进意识、 顽强的开拓精神;

(二)有丰富的市场经济的知识,能够正确分析、判断国内 外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发展形势,有统揽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决 策能力强、敢于负责;

(三)有良好的民主作风、心胸开阔、用人唯贤,善于团结 员工;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协调董事会、经营班子、 党委和工会之间的关系;

(五)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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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业务和了解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并能很好地掌握国家的有关 政策、法律和法规;

(六)诚信勤勉,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七)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勇于开拓进取 的精神,能开创工作新局面。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它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 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组织经营班子讨论决 定下列事项:

(一)涉及单项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下、在一年内累计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5%以下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二)涉及单项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下、在一年内累计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下的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 或租出资产、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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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金额在 50,000 万元以下的融资;

  • (四)批准承接工程及签署合同。

  • 第四十条 董事长应承担下列义务:

  • (一)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二)《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董事应承担的义务;

  • (三)超越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行使职权,对公司造成损害时,

  • 负主要赔偿责任;

  • (四)对公司经营班子的监管不力,给公司造成损害时,负

  • 连带责任;

  •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董事长实行以下回避制度:

  • (一)不得安排其亲属在本公司领导班子内任职;

  • (二)不得安排其亲属在公司办公室、人事、财务和审计部

  • 门任负责人;

  • (三)不得安排其亲属任公司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

  • (四)不得与其亲属投资的公司发生经营、借贷和担保关系。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 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 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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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且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 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 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以及良好的办理公共事务 的能力;

(三)应当由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如果某一 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兼任者不得以双重身 份做出。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办理董事会和董事长交办的事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列席董事 会会议并作记录,并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字,保证其准确性;

(四)董事会对外联络以及与政府部门、证券监管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的联络工作;

(五)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 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 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六)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 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 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七)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八)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股东及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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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保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 记录;

(九)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 责任;

(十)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作出决议时,及时提出异议,如董事会坚持 作出上述决议,应当把情况记载在会议纪要上,并将该会议纪要 马上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十一)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二)有关证券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执行职务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董事会应当终止对该秘书的聘任:

(一)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 时;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给公司或投 资人造成重大损失时;

(三)其他不应当继续出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董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秘书进 行离任审查,并将有关档案材料,正在办理的事务及其他遗留问 题全部移交。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另外委 任一名授权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 书的职责;授权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并经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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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取得任职资格 证书。

第七章 董事会议事程序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会议议题 应当事先拟定。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 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 (二)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1/2 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 (五)监事会提议时。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 人送达、电话、邮件、传真或公告;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5 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 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可采用书面议案以代替召开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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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该议案之文件须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中之一种方式送交每 一位董事。如果董事会议案已发给全体董事,签字同意的董事已 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以本条上述方式送交董事会工作机 构后,该议案即成为董事会决议,毋须再召开董事会会议。

在经书面议案方式表决并作出决议后,董事会工作机构应及 时将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于会议前一 天送交董事会秘书处通知董事长, 同时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日期,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表决权。独立董事 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有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权利。根据工 作需要,董事会也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者无 表决权。

第五十七条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 这些费用包括董事由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 食宿费和当地交通费等费用。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的议题范围:

(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及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 (二)本规则规定的董事会行使权利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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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组织办理的 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由全体董事的二分 之一以上董事表决通过。董事会会议表决形式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逐项投票作出赞成、反对或弃权表决意见。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 决权。

第六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通讯或其他方 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表决,由参加会议董事签名。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 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董事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代理人)姓名;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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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议程;

(五)董事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主要程序:

(一)董事长、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提出会议讨论议题, 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将书面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根据 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列入本次会议的议题;未提交议题或未列入本 次会议议题的,不于本次会议上讨论。董事长应对未列入本次会 议议题的事项作出解释;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会议需讨论议题的材料,并委托 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制定方案,于会前二个工作日内送交参会董 事及有关人员参阅;

(三)各董事及有关与会人员应在会议前充分思考及调研, 咨询股东或员工意见;

(四)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各董事应在会议上充分发表各自 意见,会议记录人应详细记录在案;

(五)董事长主持对会议议题进行投票表决,形成会议决议; (六)董事会秘书于会后将决议整理,由董事签名后形成董 事会文件;由董事长签署后,由董事会秘书颁发执行。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 委的意见。

第八章 董事会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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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决策程序。

  • (一)中长期发展规划决策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

  • 关人员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投资决策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年度 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三)人事任免程序:

  • 1.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通过会议讨

  • 论作出决议,由董事会聘任,并发给聘任书;

2.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财务总监,由公司总经 理提名,董事会通过会议讨论作出决议,由董事会聘任,并发给 聘任书。

(四)财务预算工作程序:

1.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 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方案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委托总经理组织实施;

3.由董事会自行决定的其他财经方案,由董事长主持有关部 门和人员拟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由总经理组织实 施。

(五)重大事项工作程序:董事长在审核签署由董事会决定 的重大事项的文件前,应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判断其可行性, 经董事会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再签署意见,以减少工作失误。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检查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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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 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总经 理予以纠正。经理若不采纳其意见,董事长可提请召开临时董事 会,作出决议要求经理予以纠正。如总经理仍然不予采纳,董事 长可再次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建议暂时停止总经理的职权,转 交由董事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高于”, 都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规则未尽 事宜,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与《公司 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规则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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