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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do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Jan 1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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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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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总部职能部门、下属分子公司等内部重大信息报 告责任,确保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 理,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公司规范 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规 定的时间内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信息报告义务人”是指: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事业部和分公司总经理 及控股(全资)子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其他可能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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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事业部、分公司和控股(全 资)子公司。控股(全资)子公司应依据本制度,结合实际 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送办法,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 掌握有关信息。

第二章 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但负有履行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 还应敦促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分公司及控股(全资) 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总协 调人。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为重大信息的具体接收管理机构,负 责联络、收集和处理信息报告义务人报送的基础资料,同时 应根据需要对信息报告义务人和其他负责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的相关人员(如信息报告联络人等)进行工作指导和业务 培训。

第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部门职责相关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同时指定部门具体经办人员为信 息报告联络人;公司各职能部门还应从业务归口管理的角 度,发挥指导、督促作用,负责汇总、审核各事业部、分公 司及控股(全资)子公司的相关重大信息报告的基础资料, 在该事项发生当日向公司证券部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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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事业部、分公司总经理及控股(全资)子公司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为所任职单位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 责任人,其办公室、财务部或重大信息所涉其他对口部门的 负责人为信息报告联络人。须指定一名证券事务负责人(副 总经理及以上级别)负责重大信息报告的具体工作,联络人 名单和联系方式由证券部备案。联络人更换后,有关责任人 要及时会知证券部。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控股(全资)公司 应当确定履行相关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和证券事务 负责人(副总经理及以上级别)。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 保密,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 求的各类信息,对重大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 时性负责。因瞒报、漏报、误报或不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 信息报告义务,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 司将追究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责任。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范围

第十一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事项的具体范围包括重大 交易、关联交易事项、日常交易、其他重大事项、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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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重大变更和其他事项等,以及定期报告编制时要求提 供的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 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 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产品、商品、原材料、燃 料、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销,但资产置换、重大 销售合同例外);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 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含签订管理方面 的合同);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行 为。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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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 项。

第十四条 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 下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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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第十五条 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诉讼和仲裁事项,及其进展情况和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 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五)回购股份;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七)权益变动和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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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股权激励;

(九)公司减资、吸收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 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融资。

第十六条 重大风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一)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 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事项。

第十七条 重大变更和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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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组织结构、分支机构、 财务管理基本信息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或其他再融 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五)发生重大灾害、安全、环境、设备事故等事件, 将对公司造成损失的;

(六)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七)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包 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八)订立与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 (九)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 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十一)公司净利润或主营业务利润发生重大变化;

  • (十二)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十三)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四)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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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 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标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报告事项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在收集、汇总相关材料后应于 当日向公司证券部报告:

(一)重大交易事项(担保除外)的报告标准:

《公司章程》规定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或出售资产、 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事项。

(二)关联交易报告标准:

无论金额大小均须报告。证券部会同控股股东及时更新 并下发关联方名录。

(三)日常交易报告标准:

  • 1.单笔 15 亿元以上(含本数)工程承包;

  • 2.单笔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

  •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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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单笔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 (四)诉讼、仲裁事项报告标准: 单笔涉案金额 1 亿元以上(含本数)。 (五)对外担保报告标准: 无论金额大小均须报告。 (六)本制度第十五——十七条所规定的事项(诉讼、 仲裁、重大工程项目合同等除外)无论是否涉及金额,均应 报告。

(七)意向书或者协议(包括框架性协议)。 (八)单笔金额在 5 亿元以上(含本数)的融资。 (九)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 展或变化的,应当持续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五章 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九条 对于正在发生、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本制度 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于当日通过办公系 统向公司证券部报告有关情况。如遇突发或紧急重大情况, 信息报告义务人还应在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以当面或电话 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报告重大信息需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手续: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的重大信息基础资料,应由联络 人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送证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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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各事业部的重大信息基础资料,应由证券事 务负责人审批后报证券部;

(三)各控股(全资)子公司、分公司的重大信息基础 资料,应由子公司或分公司证券事务负责人审批后报证券 部。

第二十一条 证券部在收到信息报告后,建立信息报告档 案,并对信息报告进行统计分析,同时根据信息披露要求提 出意见或建议后,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批后,将按照《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涉及的资料 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对外披露;对需要提交董事会、监 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 东大会审批后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应及时将信息报告的处理情况 反馈信息报告义务人或联络人。

第六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上述应向证券部报告而未及时报送的,公司 将追究信息报告义务人、证券事务负责人(联络人)的责任; 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信息报告义务人、证券事务负 责人(联络人)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重大事项信息后应进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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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判断,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应及时向总经理、董事 长汇报,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依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 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和修订。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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