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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do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ug 3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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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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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 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结合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 理,是指对公司经理层成员实行的以固定任期和契约关系为 基础,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开展年度和任期考核,并根据考 核结果兑现薪酬和实施聘任(或解聘)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经理层成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参照本办法 同向管理。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契约化管理原则。通过签订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责 任书等方式,明确经理层成员的业绩目标和工作任务,并严 格规范考核,确保经理层契约化管理的刚性约束。

二、战略导向原则。根据发展战略规划,对公司经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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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目标要求进行分解并确定经理层成员的考核目标,通过自 上而下的目标分解和自下而上的绩效承诺,确保公司战略和 经营目标有效实现。

三、差异化管理原则。根据经理层成员岗位职责及分工, 建立和完善不同经理层成员差异化的考核分配机制,落实经 理层成员的管理职责及业绩要求。

四、有效激励原则。参照同行业薪酬水平、建立与考核 评价结果紧密挂钩、与承担风险和责任相匹配的薪酬机制, 提高经理层薪酬水平的市场竞争力,充分发挥薪酬管理对调 动经理层积极性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上级管理机构党委负责对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 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对公司相关工作 方案、制度办法及人员选配、聘任(解聘)等按相关规定进 行审核(批)、备案、研究把关。

第六条 公司党委负责前置研究讨论相关工作方案、制度 办法和聘任(解聘)、考核结果应用等重大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组织制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 契约化管理相关工作方案和制度办法,履行决策审批程序, 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契约、开展考核、兑现薪酬、聘任(或解 聘)等。

第三章 任期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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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经理层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经理层 成员同职位最多连任三届。

第九条 由公司董事会履行对经理层成员的聘任手续, 经理层成员聘期从董事会聘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任期届满 时为止。

第十条 经理层成员任期期满后,公司董事会综合经理 层成员德才表现和任期综合考评,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 决定是否续聘。未能续聘的,自然免职(解聘),如有党组织 职务,一并免去。

第十一条 任期期满续聘规定和程序。

经理层成员任期期满后,由上级管理机构根据干部管理 有关规定对公司经理层成员开展任期综合考评。在履行重新 聘任程序前,经理层成员应继续履职。

(一)任期综合考评为“称职”及以上的,经研究同意, 由董事会进行续聘。

(二)任期综合考评为“基本称职”的,经分析研判确 属不胜任或者不适宜担任现职的,董事会不再续聘。

(三)任期综合考评为“不称职”的,经研究同意,董 事会不再续聘。

(四)任期期满续聘的程序一般有:制定方案、开展任 期综合考评,上级管理机构党委研究及公司董事会聘任等程 序。续聘需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协议、任期和年度经营业绩目 标责任书。

第十二条 明确职责定位及权责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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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岗位说明书》形式,明确经理层成员的岗位 职责和任职条件,岗位说明书包括岗位名称、基本信息、设 置目的、岗位职责、任职资格,内外部关系、工作权限、工 作环境等内容。

(二)以《权责清单》形式,规范公司董事会与经理层、 总经理与其他经理层成员之间的权责关系。

第十三条 经理层成员分工原则上在任期内保持相对稳 定,任期内如确需调整的,一般应在年初及签订当年度经营 业绩目标责任书前完成,发生分工调整的,应重新制定《岗 位说明书》,如有需要,重新调整《权责清单》。

第四章 契约化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经理层成员以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基础,以 《岗位聘用协议书》《个人任期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和《个 人年度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为载体,依法依规建立契约关 系。

第十五条 公司与经理层成员通过签订《岗位聘用协议 书》约定聘用岗位职务、期限、双方责权利、薪酬管理、退 出规定、责任追究等。

(一)在本届任期期间,新聘任人员聘期按聘任之日起 至本届任期届满时为止。

(二)在本届任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聘至退休之日 为止。

(三)岗位聘任协议由公司董事长与经理层成员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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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与经理层成员通过签订任期和年度《经营 业绩目标责任书》,明确绩效考核内容和指标、考核目标及 计分方式、考核结果的相应奖惩措施等。

(一)由公司董事长与经理层成员签订任期和年度经营 业绩目标责任书,董事会也可以授权总经理与其他经理层成 员签订任期和年度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

(二)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一经签订,非董事会提出, 不得随意更改。责任书包括内容有:双方基本信息;考核内容 及指标;考核指标的目标值、确定方法及计分规则;考核、 奖惩;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原则上,《岗位聘用协议书》《个人任期经营 业绩目标责任书》,一岗一签,每届签订一次。《个人年度 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一岗一签,在签订年度企业经营业 绩目标责任书后的一个月内签订。

第十八条 届内、年内新聘人员及岗位分工(或职务)调 整等需要新签订或修订以上协议书与责任书,符合情形的, 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签订。符合“可不签”情形的,其个人 经营业绩指标、考核及分配等事项,在《广东水电二局股份 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中予以明确。情形 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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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情形 工作要求 工作要求 备注
人员类型 企业经
理层任期届
满时间
个人当
年度任职时
制订任
期制和契约
化工作方案
制订
岗位说明

订聘任
协议
签订任
期经营业绩
责任书
签订当
年年度经营
业绩责任书
所有经理成员 ≧6个月 是(离
退休<2个
月可不签)
<6个月 可不签 可不签
期间新聘人员
(非新增岗位)
≧6个
<3个月 可不签
≧6个
≧3个月
期间新聘人员
(新增岗位)
≧6个
<6个月 可不签
其他情形

备注:表格中“新聘人员(非新增岗位)”是指在公司 经理层任期内,原任经理层成员因退出(退休、调离、辞职 等)后,在当年度内续接其岗位的新聘人员。“新聘人员(新 增岗位)”一般是指本届公司经理层任期内新增编制岗位而 新聘任的人员。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主要内容

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和阶段性发展目标,并结合企业中 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和目标,以及经理层成员的工作分工,确 定《个人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个人任期经营目标责任书》, 责任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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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双方基本信息,聘任岗位和分管内容。 (二)考核周期、考核内容及指标(年度经营目标责任 书需明确考核的主要指标)。

(三)考核指标的目标值、确定方法及计分规则。 (四)考核、奖惩。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考核实施

经理层成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具体按照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办 法》执行。

第六章 薪酬管理

第二十一条 薪酬结构

公司经理层成员薪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含专项 奖励)、任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一、基本年薪是年度基本收入,按月固定发放。基本薪 酬的标准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省国资委、省 人社会厅公布的省属企业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以及本企 业职工年度平均工资的水平进行确定。

二、绩效年薪是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浮动收 入,原则上占年度薪酬(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的比例 不低于60%。

三、任期激励是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收入。 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按照个人任期内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总水平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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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

四、专项奖励。经理层成员对公司有重大贡献(包括获 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处理重大专项工作,为公司的发展做 出突出贡献等),可向公司绩效考核委员会申请专项奖励, 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项审议并提交董事会批 准后发放。

第二十二条 薪酬核算与发放

(一)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基本年薪是年度基本收入, 按月固定发放;绩效年薪是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 浮动收入,原则上占全年薪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的比 例不低于60%。

总经理基本年薪按公司董事长的0.95 确定,其他经理 层成员基本年薪按公司董事长的0.9 确定。

(二)全年薪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经理层成员 全年薪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分配由公司董事会对其进 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

1.总经理全年薪酬=董事长全年薪酬×0.95×个人考核 系数

2.其他经理层成员全年薪酬=董事长全年薪酬×岗位系 数×个人考核系数

其他经理层成员岗位系数按下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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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工作
类别
分管工作内容 岗位系数
一类 市场营销(包括工程承接、清洁能源资源获取)、安全生产、
环保、工程建设(进度)
0.9
二类 技术、质量、投资、经营、设备物资、工程创优、项目履约
能力提升
0.88
三类 证券事务、资本运营、法务、行政事务、信访维稳、财务、
全面预算、资产管理、资金安全、融资、绩效考核、科研、
信息化
0.86
备注 1.同向管理的专职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人员岗位系数按分管工
作类别三类分配系数执行。
2.经理层成员分管业务有跨类别的,按最高类别岗位系数执行。

3.经理层成员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级的,或年度经营业 绩考核主要指标未达到完成底线(完成率低于70%)的,扣 减当年全部绩效年薪(含月度预发绩效),当年任期激励为 零。

4.经公司董事会研究,不再聘任或被免职的公司经理层 成员,除有特别说明的以外,从解聘或免职的次月起不再享 受原职务、职级薪酬待遇,按公司有关薪酬制度重新核定工 资。

5.公司当年在岗职工未按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联动增 长(指工资总额预算增长幅度)的,经理层成员全年薪酬增 长幅度不得高于在岗员工的平均增长幅度。

(三)任期激励。任期激励是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挂钩的收入,任期结束后经任期考核,经审核批准后兑现。

1.任期激励收入的计算。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按照个人任期内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总水平的20% 确定,即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基本年薪+绩效年薪)×20% ×任期个人考核系数。

2.任期激励收入分年度进行计算,在经理层成员年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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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考核结果确定后,计算全年薪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 的同时,同步计算年度任期激励收入。

3.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 的,可全额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即发放比例为100%;考核为 合格等级的可领取全额任期激励收入的95%;任期经营业绩 考核为不合格等级的,任期综合考评不称职的,以及因投资 经营失误、管理不善、因非政策性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企业 连续三年新增亏损的,均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4.在任期年度内,因损害企业利益或因严重违规违纪而 被辞退的,扣减当年全部绩效年薪(含月度预发绩效),任 期激励收入不予发放。

  • (四)经理层成员中途退出经理层岗位的薪酬发放。 1.年度绩效薪酬的发放。

(1)经理层成员由于个人原因申请中途离职并经批准, 或者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调整的,或者到龄退休的,其当年 度绩效年薪按在公司实际工作时间和考核结果发放。

(2)经理层成员未经批准擅自中途离职或损害企业利 益或严重违规违纪而被辞退的,当年年度绩效年薪不予发 放。

2.任期激励的发放。

(1)经理层成员由于个人原因中途离职的或损害企业 利益或严重违规违纪而被辞退的,当年任期激励不予发放。

(3)经理层成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调整的,或者到 龄退休的,任期激励按在公司实际工作时间和考核结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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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

3.中途退出的个人经营业绩考核(年度或任期)和薪酬 兑现,在自然年度和公司经理层任期结束后,一并由公司按 规定与在职经理层成员统一进行考核和薪酬兑现工作。

(五)兼职取酬管理。经理层成员在下属全资、控股、 参股企业或其他本企业以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 (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或因特 殊情况需在下属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领取报酬的,应全额上 交公司,不得据为已有。

(六)公司每年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 对经理层成员的年度考核,并制定薪酬兑付方案;于每个任 期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对经理层成员的 任期考核,并制定任期激励收入兑付方案。

第二十三条 薪酬追索扣回机制

公司建立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并在经理层岗位聘任协议 中 明确并严格执行。追索扣回机制适用于已(调)离职或退休 的 经理层成员。

(一)符合以下情形的,公司将追索扣回相关薪酬。

1.经理层成员在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

失的,一经查实,公司有权根据其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 分

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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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理层成员在任期年度内,因损害企业利益或因严重

违规

违纪而被辞退的,追索扣减当年全部绩效年薪(含月度预发 绩 效)。

  • 3.经理层成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有

要指标未达到完成底线(完成率低于 70%)的,追索扣减当 年全

部绩效年薪(含月度预发绩效)。

  • 4.符合上级管理机构、公司规定的其他追索扣回薪酬情

  • 形的。

(二)薪酬追索扣回流程

经核查,符合追索扣回情形,由公司董事会研究审定,

行相关程序后,公司发追索扣回函给经理层成员本人,包括 追

索依据和金额、退缴形式和时限等,经理层成员收到函后, 在

时限内按要求予以退缴。原则上,一般宽限期不跨当年度, 当

事人退缴有困难的,可申请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后延迟 退 缴,最长不超过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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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理层不执行薪酬追索扣回制度的,需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公司有权通过相关法律措施予以追究。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董事会研究认定为不胜任或不适宜担任 现职的,应当及时中止任期、免去现职、及时解聘。 第二十五条 不胜任情形

经认定,经理层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出并解 除(终止)聘任关系。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底线(百分制低于 70 分)的;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主要指标未达到完成底线(完 成率低于 70%)的;

  • (三)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 (四)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 (五)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不称职的;

  • (六)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 (七)受到党内处分,不宜再担任现职的;

  • (八)党建或党廉考核不合格或不称职的;

(九)任期内有严重的经济责任问题;

  • (十)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 (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十二)有其他严重失误、失职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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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严重后果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

(十三)因其他原因,企业董事会认为不适合在该岗位 继续工作的。

第二十六条 不适宜情形

经理层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 函询、诫勉没有改正,经综合分析研判认为不适宜担任现职 的,必须及时予以退出并进行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 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 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 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 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决定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 者交流决定,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 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个人档案材料弄虚作假情节 严重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上级实施细则的,不严 格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

(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不作为、庸懒散拖,干部 群众意见较大的;

(七)在面临急难险重任务和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 财产安全等关键时刻,拒不接受任务或者临阵退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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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 道德,“八小时以外”行为违规,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在巡视、巡察、审计及有关专项考核工作中,发 现存在明显问题或者负有相关责任的;

(十)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 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十一)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在企业等经济实体 兼职的,或者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不 适宜担任现职的;

(十二)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退出方式

不胜任、不适宜担任现职经理层人员的退出方式主要 有:调离岗位、降低职务、转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 令辞职、免职(解聘)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二十八条 调整不胜任、不适宜程序

调整经理层成员不胜任、不适宜情形的,一般按照调整 启动、考察核实、提出调整建议、组织决定、谈话及办理调 整(解聘)手续等程序,具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 办理。

第二十九条 经理层成员退出后,从调整岗位的次月起, 按照“岗变薪变、以岗定薪”原则调整其薪酬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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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因不胜任、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 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 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 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公司党委、董事会、监 事会等治理主体,以及审计部门等根据权限和职能分工,做 好履职监督工作。坚持以预防和事前监督为主,建立健全提 醒、诫勉、函询等制度办法,及早发现和纠正其不良行为。 对经理层成员违反党纪法规及相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 行职责,在经营投资等工作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 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 度。

第三十二条 全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健全 容错纠错机制。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依法依规、决策过程科 学、勤勉尽责、不谋私利且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过失行为, 不作负面评价。把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 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 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 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 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经理层成员 2021 年度个人经营业绩考核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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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原《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 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原《广 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暂行 办法》(粤水电〔2021〕38 号)同步废止。

第三十五条 上级管理机构对经理层成员另有专门规定 的,从其规定。

2022 年8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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