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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do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Nov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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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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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运行 机制,提高公司风险预防和控制能力,保障公司合法合规经 营、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广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全 面推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的通知》《广东省省属企业 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广东水电二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公司设立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公司章 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根据董事会授权,全面负责公司 的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 作,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风险管理委员会依据《公司 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 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由董事长、一名董事和一名独 立董事组成,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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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除召集人以外的其他两名委员 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 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 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 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出 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 任职的情形,否则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职务。

第八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 而导致成员人数少于三名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委 员人数。

第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中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交全面风险管理年度报告;

(二)审议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三)审议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 程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机制,以及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报告;

(四)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风险管理监督评价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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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报告;

  • (五)审议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

  • (六)办理董事会授权的有关全面风险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 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全体董事三分之一 以上董事、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风险管理委员会 临时会议。风险管理委员会召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 述董事、委员提出的开会要求。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可采取现场会议 的方式;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采用非现 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五条 召集人召集和主持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的,其 他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于会议召开前5日(包括 通知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风险管理委员 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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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 子邮件、专人送达、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责任人员可以 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 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风险管理委 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 会议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 决前提交给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 (二)被委托人的姓名; (三)委托代理事项;

(四)分别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以及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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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 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 决权。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 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议案时采取 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方式:所有与会委员先对全部议案进 行审议,再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与 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 除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书面投 票表决。

第六章 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

第二十八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应根据会议的表决结果, 制作单独的会议决议。

第二十九条 与会委员应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签字确 认。与会委员如对会议记录或决议所载事项有不同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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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均对 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保存方式和年限参照董事会文件的保存方式和年限。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 行。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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