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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do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Nov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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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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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 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动作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总部职能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 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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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 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 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 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 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 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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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 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 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 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暂缓披 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 限一般不超过2 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 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 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要求披露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 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 保证其内容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 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如披露材料的撰写、 初审,与股东、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往来和沟通等)由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的全部 文件、资料和信息应当由证券部统一归档整理后,提交档案室存 档,保管的期限应当不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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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 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依中国证监 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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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 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 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 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 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 传闻且公司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 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节 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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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涉及单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5%以下,在一年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30%以下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 资等);

(三)公司订立、变更和终止3亿元(含)以上的重要合同。

公司参加工程施工、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 同金额或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收入达到下列标准的,在获悉已被 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 关证明文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提示性公告:1.采购、接受劳 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2.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 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3.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四)提供担保;

(五)单项交易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与同一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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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 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至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5%(不含本数)之间的关联交易。

(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 情况;

(七)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八)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九)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 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十一)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 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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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 制措施;

(十四)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 (十五)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十六)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七)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八)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 (十九)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

  • 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二十)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一)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

(二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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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 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 政处罚;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 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 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规定的重大事 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规定的重大事件签署意 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规定的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规定的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规定的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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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 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 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规定的重大事件 , 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 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或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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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组织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提请董事会审议;

  •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 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 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 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 (一)证券部负责编制临时报告,经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审

  • 核,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

  • 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 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 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总部职能部 门和下属分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 其相关的重大信息;总部职能部门、下属分子公司证券事务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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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立即报送证券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进行报告,包括但 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 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总 经理、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 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并在指定媒 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 长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

第三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 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 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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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

公司证券部是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过的资料 等日常工作。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职能部 门负责人、下属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等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 人,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 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一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其 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 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 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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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公司证券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 达到审批标准时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 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 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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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 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四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 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 第五十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 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 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五十一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 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 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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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 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八章 保密及处罚

第五十三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 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内幕知情人在依法信息披露前,对上述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 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明确保密责任人制 度,董事长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部职能 部门和下属分子公司负责人作为总部职能部门、下属分子公司保 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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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 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 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 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七条 公司总部职能部门、下属分子公司发生需要进 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 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 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 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 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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