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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do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un 1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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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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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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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案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作相应的修 改。
具体内容如下:
| 具体内容如下: | ||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关联交 易行为,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关联交 易行为,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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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
| 2 |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 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 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法人; |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 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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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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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管的 法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 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12 个月内或者根据 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 月内,存 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 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 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 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 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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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 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监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 的法人的董监高; (四)上述第1、2 项所述人士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 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12 个月内或者根据 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 个月内,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 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 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 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 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 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 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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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 4 | 增加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 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 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 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 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 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 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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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第九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 力; |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 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 务的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 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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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 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应当属于关联交易 的其他事项。 |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 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应当属于关联交易 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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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第十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 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原则; (三)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 原则;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 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 有利。 (五)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 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
第十一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 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原则; (三)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 原则;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 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 有利; (五)独立董事对需要披露的关 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对需要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发表 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
| 7 | 第十九条董事会有权决定单项 交易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发生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 标的相关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 以上,低于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 |
第二十条董事会有权决定单项 交易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发生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 标的相关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含本数) 至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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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 易。 超出上述范围的关联交易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需要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 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
含本数)之间的关联交易。 超出上述范围的关联交易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需要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 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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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第二十一条公司披露的关联交 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 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账面 值、评估值、运营情况、有关资 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 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 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者仲裁 事项、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司 法措施;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 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 本情况和最近一年又一期经审计 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 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 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 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 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 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 涉及的金额、对公司的影响和解 决措施;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 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 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 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 |
第二十二条公司披露的关联交 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 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 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 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 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 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 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 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 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 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 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 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 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公告日与该关 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的总金额; (九)交易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十)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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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 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 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 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 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 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 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 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 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 股权、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 或者分期付款的安排、关联人在 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 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 有效期限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 式的附加或者保留条款,应当予 以特别说明;交易需经股东大会 或者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 明需履行的合法程序及其进展情 况;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公告日与该关 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的总金额; (九)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按照 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标准的交易, 还应当简要介绍各单项交易情况 和累计情况; (十)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 |
付和过户时间; (十一)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 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以及 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十二)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 的分析; (十三)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 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十四)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 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 明; (十五)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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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和过户时间; (十一)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 的分析; (十二)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 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十三)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 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十四)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 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 明; (十五)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 容。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作上述修改后,条款序号相应顺 延。除上述修改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其他条款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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