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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do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un 1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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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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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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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案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作相应的修 改。

具体内容如下:

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关联交
易行为,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关联交
易行为,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1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2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
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
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法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
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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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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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管的
法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
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12 个月内或者根据
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 月内,存
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
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
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
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
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3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
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监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
的法人的董监高;
(四)上述第1、2 项所述人士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
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12 个月内或者根据
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 个月内,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
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
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
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
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
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
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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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增加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
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
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
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
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
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
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
5 第九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
力;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
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
务的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
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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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
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应当属于关联交易
的其他事项。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
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应当属于关联交易
的其他事项。
6 第十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
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原则;
(三)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
原则;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
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
有利。
(五)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
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
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原则;
(三)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
原则;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
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
有利;
(五)独立董事对需要披露的关
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对需要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发表
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7 第十九条董事会有权决定单项
交易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发生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
标的相关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 以上,低于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
第二十条董事会有权决定单项
交易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发生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
标的相关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含本数)
至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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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
超出上述范围的关联交易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需要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
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含本数)之间的关联交易。
超出上述范围的关联交易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需要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
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8 第二十一条公司披露的关联交
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
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账面
值、评估值、运营情况、有关资
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
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
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者仲裁
事项、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司
法措施;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
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
本情况和最近一年又一期经审计
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
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
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
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
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
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
涉及的金额、对公司的影响和解
决措施;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
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
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
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

第二十二条公司披露的关联交
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
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
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
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
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
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
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
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
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
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
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
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
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公告日与该关
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的总金额;
(九)交易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十)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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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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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
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
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
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
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
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
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
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
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
股权、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
或者分期付款的安排、关联人在
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
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
有效期限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
式的附加或者保留条款,应当予
以特别说明;交易需经股东大会
或者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
明需履行的合法程序及其进展情
况;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公告日与该关
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的总金额;
(九)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按照
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标准的交易,
还应当简要介绍各单项交易情况
和累计情况;
(十)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
付和过户时间;
(十一)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
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以及
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十二)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
的分析;
(十三)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
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十四)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
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
明;
(十五)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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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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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和过户时间; (十一)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 的分析; (十二)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 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十三)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 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十四)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 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 明; (十五)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 容。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作上述修改后,条款序号相应顺 延。除上述修改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其他条款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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