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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do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un 1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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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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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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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办法》修订案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作相应的 修改。
具体内容如下:
| 具体内容如下: | ||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 指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 规章,制定本办法。 |
| 2 |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 |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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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见附件 一)。 |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 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 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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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按本办法附件二的表格要求填 报资料,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 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 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 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并提示相关风险。 |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及本办 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按有关要 求填报资料,将其买卖计划以书 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 卖行为可能违反有关规定的,董 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 提示相关风险。 |
| 4 |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 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 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 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 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 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 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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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 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 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
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 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 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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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高管股份 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 反馈确认结果。 |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 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 反馈确认结果。 |
| 6 | 第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 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 在深交所上市的A 股、B 股为基 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 股份法定额度(按照A 股、B 股 分别计算);同时,对该人员所 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 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 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 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 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 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获得对价、 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
第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 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 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为基 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 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 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 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 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 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 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 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 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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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 应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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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 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 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 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 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 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 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 部锁定。 |
| 8 | 新增 第十六条 董监高在任期 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 转让的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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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2 个交易日内,通 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 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 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 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 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 量、价格; |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 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 减持计划,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 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 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 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 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 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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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 项。 |
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 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 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 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 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 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 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 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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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 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 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 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 项。 |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 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 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 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 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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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 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 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 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 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 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期间。 |
|---|---|---|
| 12 | 第十九条公司如通过章程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 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 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 |
第二十条公司如通过章程对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 偶等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 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 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 并做好后续管理。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办法》作上述修改后,条款序号相应顺延。除上述修改 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办法》其他条款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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