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Guangdo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Oct 22, 2018

54122_rns_2018-10-22_b40cb59b-a9d7-4175-ab35-10836f591fe4.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障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 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 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 管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 月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1 -

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监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监高;

(四)上述第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 个 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 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 益关系。

第七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 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八条 公司董监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2 -

关系的说明。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 (四)提供担保;

  •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3 -

(十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应当属于关联 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原则;

(三)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原则;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 公司有利。

(五)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的价格应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 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协议价定价。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的具 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 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 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4 -

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 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 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 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 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 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 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5 -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借款。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 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单项交易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发生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 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低于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

超出上述范围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需要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 论。

第五章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6 -

  •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关联交易公告文稿;

  •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如适用);

  • (三)董事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独立董事意见;

  •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包括标的的名称、 账面值、评估值、运营情况、有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 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者 仲裁事项、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交易标的为股权的, 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年又一期经 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 数据;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 当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 以及该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 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7 -

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 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 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 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 现金、股权、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者分期付款的安排、关 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 间以及有效期限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者保留条款, 应当予以特别说明;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者有权部门批准的,还 应当说明需履行的合法程序及其进展情况;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 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等;

(八)当年年初至公告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 交易的总金额;

(九)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 按照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要介绍各单项交易 情况和累计情况;

(十)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 (十一)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 (十二)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十三)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 (十四)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8 -

的说明;

  • (十五)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 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 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已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 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 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9 -

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 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 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提交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 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 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 年度报告之前,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 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 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五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 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 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 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 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节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 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 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10 -

相关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 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 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 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 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公司的参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上述两项 披露标准按前述规定办理。

第六章 关联交易责任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建立关联人信息库,协调公司的 关联交易事项。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有义务将所掌握的关联人 信息变动情况及时通报证券部,保证关联人信息库及时更新。

第三十一条 如因事先确实无法认定交易对方是否为关联人 而进行的交易事项,应在发现交易对方为关联人时,第一时间暂 停该项交易、立即向公司报告,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当事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应当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11 -

追究其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 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 董事、监事应定期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 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 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 相应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 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 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用语的含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确定。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修改亦同。

==> picture [393 x 4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162 x 1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