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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do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Nov 2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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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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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方案

第一章 目标与原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员工养老保险体系,规范公司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 作,更好地保障公司员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调动员工的工 作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根据国家、广东省国资委有关企业 年金的政策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各企业,下属企业年 金纳入公司统一管理,符合实施年金条件的单位,经相关程序审 核,报公司审批后,可以依照本方案实施企业年金制度。

第三条 公司实行企业年金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民主协商和自愿的原则。企业年金是公司经职工代表大 会同意自愿建立的福利制度,企业年金方案的建立和重大修改都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同意后实施。

二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企业年金在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的同时,也因员工对企业贡献程度 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三是坚持规范管理的原则。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运作,在保障安 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

四是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调整和企业 自身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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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企业年金工作按公司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各自负 责,市场化管理运营,公司统一监管”。

第五条 企业年金计划委托给获得企业年金受托人资格的 金融机构管理。根据政策规定和公司企业年金整体实施方案的要 求,选择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企业年金事务实行分级管理。公司设立企业年金管 理委员会,代表全体委托人(企业和员工个人)行使委托人的权 利,选择具备法人受托资格的机构管理公司企业年金。公司设立 年金管理办公室,做好公司企业年金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及监督 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公司实行企业年金制度时,应在符合实施条件的情 况下,根据政策规定和公司企业年金整体实施方案的要求,拟订 公司的年金方案。

第二章 实施条件和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下属各单位参加本企业年金计划的条 件为:

(一)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企业生产 经营比较稳定,具备持续的收入来源和年金支付能力,且工资总 额控制达到公司相关要求的,可实施企业年金制度。

(二)具备相应的基础管理和民主制度。企业应依法参加基 本养老保险并已履行缴费义务。

(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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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参加企业年金的人员范围:

(一)公司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与公司或公司所属各企业签 订劳动合同,现在岗工作的员工。

(二)新入职员工在公司试用期已满,经考评合格的。

(三)实行企业年金以后进入公司的员工,试用期满经考评 定岗定级后缴纳企业年金,以试用期满确定的工作岗位收入或本 人公积金缴费基数作为企业年金缴费标准。

(四)实行企业年金以后离开(含调出、辞职、辞退)公司 的员工,从停发工资之月起停止缴费。

第三章 账户的建立与管理

第十条 企业年金的账户结构由公共账户、个人账户、保留 账户和退休账户构成。

(一)公共账户用于记录企业缴费未分配到个人账户的金额 及收益,员工离职时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重新分配后未归属给员 工而划回的金额,以及其他相关资金的信息。

(二)个人账户包括企业子账户和个人子账户,实行全额累 积。企业子账户用于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账户余额等信息的 管理。个人子账户用于员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账户余额等 信息的管理。

(三)员工因变动工作、升学、参军、失业等原因离职可申 请建立企业年金保留账户,保留该员工的企业年金资金及个人账 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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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参加企业年金后退休或提前退休的员工建立企业年金 退休账户,用于记录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余额未领取部分的信 息。

第十一条 企业年金管理办公室定期向员工公布账户信息, 包括缴费月数、企业缴费额、个人缴费额、投资收益额、资金积 累额等。员工有权了解本人账户资金运营情况,可以随时查询个 人账户。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的管理:

(一)个人账户本息归员工个人所有(第十二条第三款和第 二十四条涉及情况除外),员工退休后可按照有关规定支取。

(二)员工在退休前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或与企业解除劳动 合同时,可以办理个人账户中止,并申请转为保留账户。

(三)公司企业年金制度与劳动用工制度相结合。因员工违 反《劳动合同法》第39 条规定情形的原因,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的,企业和个人均不得继续为该员工缴纳企业年金费用,个人账 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按规定全部划回企业账户,个人账户 中个人缴费及收益可以转移至新单位。若新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 金制度的,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待具备条件时再 予转移。

(四)员工调动工作时,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从原单位企业 年金经办金融机构转入新单位企业年金经办金融机构;因用人单 位关、停、并、转和员工升学、参军、失业或新就业用人单位未 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转为保留账户,暂 由原经办金融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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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员工退休前死亡或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未支付完以前 死亡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 人一次性领取。

第四章 缴费及分配办法

第十三条 企业年金所需缴费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 (一)企业缴费年度总额按照广东省国资委相关政策和公司 经营效益情况,按照上年度工资总额的5%以内缴费,在企业经 营成本中列支。

(二)员工个人年缴费为企业缴费的20%,由单位从员工个 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依据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员 工上年度工资收入情况于每年7 月1 日起进行调整,调整后保持 一个缴费年度不变。缴费年度和保险、公积金缴费年度一致。 第十四条 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一)企业年金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企业缴费 部分为员工分配的资金可因岗位职责不同、贡献不同而有所区别, 但最高分配额不得超过公司全体员工平均数的5 倍。

(二)企业缴费部分的年金分配,可按员工职务、职称等系 列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参照员工现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工 资标准作为计算分配企业年金的缴费基数,按5%以内的比例缴 费及分配。

(三)员工个人出资部分的缴费基数与单位缴费基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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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1%的比例缴费,由单位从员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员工个人缴费和投资 收益组成。

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采取法人受托管理模式。本方案所归集 的企业年金基金由公司委托受托人进行受托管理并签署企业年 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委托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时,必 须在获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证资格的专业机构中选 择,管理和投资运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投资方向、投资 结构进行管理和投资运营。

第十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单 位净值,按周或者日足额分别记入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第十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确定。

第十九条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与委托人、受托人、 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 理,分别记账,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方式

第二十条 企业缴费、员工个人缴费及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 收益构成公司的企业年金基金。由公司统一选择企业年金基金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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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并建立书面合同关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公司领 导、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及实施年金方案的所属单位代表及员工 代表组成。年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公司所属单位的企业年金工作。

(二)选择合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并对其进行监督。 (三)对申请实施企业年金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四)依据各单位当年经济效益,审定年度企业年金缴费总 额。

(五)审议企业年金年度预算与决算。

(六)制定企业年金投资管理运营策略,评估企业年金投资 收益,审议企业年金投资年度报告。

(七)负责监督年金方案的实施,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及时提出修改意见。

(八)处理员工关于企业年金方面的投诉。

第二十二条 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 司人力资源部。

第七章 待遇支付

第二十三条 待遇支付条件

(一)员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 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员工未达到国家规定 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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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定居人员、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或提 前退休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国家规定领取个人 账户内企业年金资金余额。

(二)员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 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支取,公司不再从企业账户划 入个人账户任何缴费。

第二十四条 企业实施年金时,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因个人 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办理个人账户中止,并申请转 为保留账户。个人缴费及其收益全额归属员工,未归属员工的企 业缴费及其收益部分划回企业的公共账户。根据员工在公司劳动 合同期内的服务年限,可获得服务期限内企业缴费及其收益的一 定比例企业年金额,具体如下:

服务期限从企业实施年金之月起满1 年未满3 年的,企业缴 费及其收益比例为20%;

服务期限从企业实施年金之月起满3 年未满5 年的,企业缴 费及其收益比例为40%;

服务期限从企业实施年金之月起满5 年未满7 年的,企业缴 费及其收益比例为60%;

服务期限从企业实施年金之月起满7 年未满9 年的,企业缴 费及其收益比例为80%;

服务期限从企业实施年金之月起满10 年以上的员工,企业 缴费及其收益比例为100%。

第二十五条 待遇支付方式

(一)企业年金领取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领取、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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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部分一次性领取部分按月发放。

(二)如果选择一次性领取方式,则以相对应周岁生日为企 业年金领取日。

第八章 方案的调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实际情况的变 化,经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对本方案进行调整。公司及公司下 属各单位应根据企业发展阶段与经济效益状况合理确定缴费水 平。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对本方案进行调整: (一)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 (二)单位的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企业由盈转亏或增加 亏损,或当年未能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继续提取 或缴纳企业年金费用。

第二十八条 调整本方案的程序

  • (一)公司企业年金经办部门提出企业年金方案调整方案; (二)调整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讨论通过;

  • (三)报送广东省国资委、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

  • 案;

(四)通知方案参加员工及受托人。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方案可以终止: (一)公司发生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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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方案无法继 续实施;

第三十条 终止本方案的程序

(一)制定终止企业年金计划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终止原 因、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处理办法等;

(二)经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报送广东省国资委、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

案;

(四)由受托人组织清算组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对所有个人账户权益进行全部归属,并按照集体协商讨论通过的 处理办法进行企业账户未归属权益分配;

(五)对所有个人账户进行保留或者转移。如果方案参加员 工未能提出转移书面申请,作保留处理。

(六)通知本方案参加员工及受托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方案进行 解释。

第三十二条 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调解企业和员 工之间因企业年金事务发生的争议;因订立或履行企业年金方案 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办法执行;因履行企 业年金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仲裁或诉讼。

第三十三条 在运作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之间,或运作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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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年金的管理机构与公司发生争议,以国家有关法律和程序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政策 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报广东省国 资委批准并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企业年金政策规定,公 司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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