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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do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May 1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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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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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行为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 决策作用,明确董事会职责权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性质、职权和内部设置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 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管理 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制定执行决议的具体方案; (三)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 划;
(四)决定公司的投资方案,对股东大会授权额度内的 投资、资产处置、融资等具有审批权,超过授权额度的投资、 资产处置、融资等由董事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后,报股 东大会审批;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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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 济师、总会计师,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六)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募集资 金使用等事项;
(十七)决定单项交易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 易标的相关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低于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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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为: 单项投资运用资金总额在公司净资产的10%以下。超过前述 风险投资额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前述所称风险投资的范围包括:金融、 证券及衍生品种、房地产、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及其他公司 经营范围外的高新技术项目等。
董事会有权决定涉及单项金额在5,000 万元以下、在一 年内累计金额占公司净资产30%以下的投资(包括股权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决定涉及单项金额在5,000 万元以下、在 一年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总资产30%以下的资产处置(包括但 不限于资产购买、出售、租赁、承包经营、委托),以及在 一年内累计金额在40,000 万元以下的融资。
超过前款所述范围的重大投资项目、资产处置和融资事 项,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涉及公开发行证券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 应经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净资产、总资产,是指最近一期经公司聘请的取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审计的公 司合并会计报表确定的净资产、总资产。
董事会对外担保权限为: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在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内提供的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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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30%以内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内的 担保。
第五条 董事会的议事决策原则是:实行集体讨论,民主 决策,逐项表决,记名投票。
第六条 董事会由十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名、独立 董事5 人。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 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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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第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 年。董事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 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 由本届董事会对下一届董事会或补选董事的构成提出方案;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股本总数5%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建议名单,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 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三)由本届董事会讨论上述名单和意见,按有关组织 程序确定候选人名单,并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 案包括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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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总数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 东大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 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 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六)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 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第十条 董事的任职资格:
(一)能维护股东权益和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二)具有与担任董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三)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四)忠于职守、勤奋务实。 第十一条 董事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委托代表公司;
(三)根据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委托执行公司业务;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兼任公司的其他领导职务;
(五)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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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董事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公司资产流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对董事会重大投资决策失误造成的公司损失承担 相应的责任;
(三)承担《公司法》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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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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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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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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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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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 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 和股东的利益有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为行为准 则。
第十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如因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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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 即可生效,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董事正在履行职责并且负有责任尚未解除的; (二)任总经理的董事提出辞职后,离任审计尚未通过 的;
(三)公司正在或即将成为收购、合并的目标公司。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 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 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 制。
第十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自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半年内 仍然有效。其对公司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 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 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九条 董事因辞职申请未获批准或任职尚未结束擅 离职守,对公司负有的某种责任尚未解除前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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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 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 份。
第二十一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在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 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 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 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 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 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 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 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 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 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款所规定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如属于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就该等事项授权其他董事代理表决。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董事可以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可以在董事会会议上阐明 其观点,但是不应当就该等事项参与表决: (一)董事个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二)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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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该关联企业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对与董事有关联关系的事项作出的 决议,必须经公司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违反本章所规定的条款,公司除依 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权利、补救措施外,有权采取以下措 施:
(一)向该董事索取其失职所造成的损失赔偿;
(二)撤消由公司与该董事订立的任何合同或交易,或 撤消由公司与第三人(当第三人明知或理应知道代表公司的 董事违反了向公司应负的义务)订立的合同或交易; (三)收缴该董事因违反规定而获得的收益;
(四)追回该董事本应为公司所取得的款项,包括佣金; (五)要求该董事退还本应交予公司款项所赚取的利息 收益;
(六)采取法律程序追回该董事因其违反规定所获得的 财产;
(七)构成犯罪的,公司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二十七条 董事可兼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但不得兼任 监事。
第四章 独立董事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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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 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 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 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少于董事会成员(含 独立董事)的1/3。公司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 士)。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 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 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详细情况,并对其担 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 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 声明。
(三)独立董事连续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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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 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 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 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四)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 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 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五)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规定 人数时,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 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 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 的依据。
(二)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独立董事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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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独立聘请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提议召开董事会。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二)、(三)、(五)、(六) 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独立董 事行使上述第(四)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同意。 如独立董事的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 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所述职权外,还对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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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 的利润分配预案;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 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七)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 项;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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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 保留意见及理由;反对意见及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意见 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 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 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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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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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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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至少保存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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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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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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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形式职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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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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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七)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 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五章 董事长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任职资格:
(一)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工作责任心、积极的上进 意识、顽强的开拓精神;
(二)有丰富的市场经济的知识,能够正确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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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发展形势,有统揽和驾驭全局的 能力,决策能力强、敢于负责;
(三)有良好的民主作风、心胸开阔、用人唯贤,善于 团结员工;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协调董事会、经营班 子、党委和工会之间的关系;
(五)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 本行业业务和了解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并能很好地掌握国 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六)诚信勤勉,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七)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勇于开拓 进取的精神,能开创工作新局面。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它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 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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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班子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涉及单项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下、在一年内累计 金额占公司净资产15%以下的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固定资 产投资);
(二)涉及单项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下、在一年内累计 金额占公司总资产10%以下的资产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 购买、出售、租赁、承包经营、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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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额在30,000 万元以下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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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批准承接工程及签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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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应承担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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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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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董事应承担的义务; (三)超越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行使职权,对公司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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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负主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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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经营班子的监管不力,给公司造成损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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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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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董事长实行以下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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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安排其亲属在本公司领导班子内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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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安排其亲属在公司办公室、人事、财务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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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部门任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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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安排其亲属任公司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 (四)不得与其亲属投资的公司发生经营、借贷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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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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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 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 负责。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且从事秘书、管理、股 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 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以及良好的办理 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应当由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如果 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兼任者不得 以双重身份做出。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 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办理董事会和董事长交办的事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列席 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并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字,保证其准 确性;
(四)董事会对外联络以及与政府部门、证券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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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证券交易所的联络工作;
(五)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 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 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 进行信息披露;
(六)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 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作 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 见;
(七)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八)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股东及 董事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保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 议文件和记录;
(九)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对 其设定的责任;
(十)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违反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作出决议时,及时提出异议,如董 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应当把情况记载在会议纪要上,并 将该会议纪要马上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十一)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二)有关证券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执行职务时,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董事会应当终止对该秘书的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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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人造成重大 损失时;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给公司 或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时;
(三)其他不应当继续出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董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秘书 进行离任审查,并将有关档案材料,正在办理的事务及其他 遗留问题全部移交。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另外 委任一名授权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授权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并经过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 取得任职资格证书。
第七章 董事会议事程序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 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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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事会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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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总经理提议时。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专人送达、电话、邮件、传真或公告;通知时限为:会议召 开前5 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 话、传真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五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可采用书面议案以代替召开董事会 会议,但该议案之文件须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中之一种 方式送交每一位董事。如果董事会议案已发给全体董事,签 字同意的董事已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以本条上述方 式送交董事会工作机构后,该议案即成为董事会决议,毋须 再召开董事会会议。
在经书面议案方式表决并作出决议后,董事会工作机构 应及时将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 席方可举行。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于会 议前一天送交董事会秘书处通知董事长, 同时应当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日期,并由委托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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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有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权利。根据 工作需要,董事会也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 议者无表决权。
第五十五条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 付。这些费用包括董事由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 议期间的食宿费和当地交通费等费用。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的议题范围:
(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及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 事宜;
(二)本规则规定的董事会行使权利的有关事项;
(三)《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组织办理 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由全体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董事表决通过。董事会会议表决形式为出席会议 的董事逐项投票作出赞成、反对或弃权表决意见。每一董事 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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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通讯或其他 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表决,由参加会议董事签名。
第六十条 董事会会议讨论与表决事项应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并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 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董事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 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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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主要程序:
(一)董事长、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提出会议讨论 议题,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将书面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由 董事长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列入本次会议的议题;未提交 议题或未列入本次会议议题的,不于本次会议上讨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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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应对未列入本次会议议题的事项作出解释;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会议需讨论议题的材料,并 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制定方案,于会前二个工作日内送 交参会董事及有关人员参阅;
(三)各董事及有关与会人员应在会议前充分思考及调 研,咨询股东或员工意见;
(四)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各董事应在会议上充分发表 各自意见,会议记录人应详细记录在案;
(五)董事长主持对会议议题进行投票表决,形成会议 决议;
(六)董事会秘书于会后将决议整理,由董事签名后形 成董事会文件;由董事长签署后,由董事会秘书颁发执行。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 司党委的意见。
第八章 董事会工作程序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 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可行性分析 报告委托总经理组织实施。
(二)人事任免程序:
1.公司董事会顾问、董事会秘书、总经理、下属全资和 控股企业董事等的人事任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通过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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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讨论作出决议,由董事会聘任,并发给聘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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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副总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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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通过会议讨论作出决议,由董事会聘任,并发给聘任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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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名人选,未获董事会会议通过,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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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董事总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董事提名,董事会过半数董事表 决通过形成董事会决议,由董事会聘任,并发给聘任书。 (三)财务预算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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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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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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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方案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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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委托总经理组织实施;
3.由董事会自行决定的其他财经方案,由董事长主持有 关部门和人员拟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由总经 理组织实施。
(四)重大事项工作程序:董事长在审核签署由董事会 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件前,应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判断其 可行性,经董事会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再签署意见,以减少工 作失误。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检查工作程序。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 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 督促总经理予以纠正。经理若不采纳其意见,董事长可提请 召开临时董事会,作出决议要求经理予以纠正。如总经理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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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不予采纳,董事长可再次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建议暂时 停止总经理的职权,转交由董事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高 于”,都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规则 未尽事宜,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 与《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 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执行。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5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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