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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do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0
Aug 28,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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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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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与各分支机构的信息 收集与管理办法,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和《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修订)》、 《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重大信息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 主要包括: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 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证券交易所认 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 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公司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 文件;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重大信息具体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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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度报告;
二、中期报告;
三、季度报告
四、董事会决议;
五、监事会决议;
六、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七、股东大会决议;
八、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
九、应披露的交易:
(一)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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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三)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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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上述交易时,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 关规定进行披露。
十、关联交易:
-
(一)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
(1)与关联方发生的本条第九款规定的交易;
-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3)销售产品、商品;
-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人民币以上
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三)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供借款。
(四)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当及时披露。
- (五)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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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 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 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一)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 应当及时披露。
(二)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 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 及时披露。
(三)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 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本点第(一)项标准的,适用第(一) 项规定,已按照第(一)项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 范围。
十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三、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十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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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其重大事项;
-
十七、公司出现的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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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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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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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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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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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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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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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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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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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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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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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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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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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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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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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条第九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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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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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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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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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
二十、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二十一、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 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 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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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
二十四、公司董事长、经理、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二十五、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 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六、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 重大影响;
二十七、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 重大影响;
二十八、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九、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
三十、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 三十一、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十二、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三十三、公司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三十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披露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通过董事会 秘书室披露的任何信息必须经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同意后才能对 外公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本制度第四章规 定的重大事项报告第一责任人和责任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 向董秘室通报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在收到相关信息后应及时向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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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汇报重大信息内容,提出是否公告的意见并拟定公告文稿。经董事 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同意后,由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报送程序。 第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
一、季度报告: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 三十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刊载季度报告正文,在公司的指定网站(巨潮网)上刊载季 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 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二、中期报告: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二个月内 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在公司 的指定网站上登载中期报告全文;
三、年度报告: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 成年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公司的 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第五条 临时报告披露
一、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当日,公司应将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交所,经深交 所登记后披露。
二、涉及其他重大信息达到该披露要求的临时报告,公司应当在 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两个交易日内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 2、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3、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 重大事件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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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重大信息的内部监管
第六条 明确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
下列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担负领导责任; 一、分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工程处主任; 三、机关部门经理;
四、公司下属各分公司经理。
分管业务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重大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工 程处主任、机关部门经理、公司下属各分公司经理是公司内部重大信 息报告的责任人。
第七条 重大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和责任人、持股5%以上股份的 股东要指定一名联络人负责重大信息报告的具体工作,联络人名单和 联系方式由董秘室备案。联络人更换后,有关责任人要及时会知董秘 室。
第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 工程处、机关部门、分公司做好重大信息报告的收集、整理工作。董 秘室要会同人力资源部做好联络员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联络员业 务水平,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公司内部的各项重大信息。
第五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特别规定
第九条 如下重大信息,相关责任人应当在重大事件事实发生的 当天向董秘室通报:
一、 收到金额在一亿元以上的工程中标通知书;
二、 以公司名义对外签定合同、协议、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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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涉及诉讼收到法院发出的受理通知书或立案通知书; 四、对外担保意向;
五、与关联方发生的任何关联交易;
六、知晓各地媒体对本公司不实或负面报导。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知情人员对重大 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对外披露未公开的内部重大信息。
第六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十一条 上述应向董秘室通报而未及时通报重大信息的,公司 将追究第一责任人、责任人及联络人的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第 一责任人、责任人和联络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二条 董秘室收到重大事项的信息后未及时向董事长汇报, 或未及时履行重大信息披露程序,董事会秘书承担一切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现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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