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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do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Oct 1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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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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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债券向投资者 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 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 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

第五条 债券募集资金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公 司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集中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 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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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债券受托管理 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 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专户账号、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用途、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每月应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债券受 托管理人;

(四)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和商业银行的权利、义务及违约 责任;

(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债券受托管理人出具对账单或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查询与调查 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交所、广东证监局报备并 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 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 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向深交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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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以 及相关监管机构核准的用途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 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使用募集资金申请,是指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 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和使用时间。

使用募集资金的审批手续,是指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范围内, 由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财务部门核实、总经理审核、董事长签 批,项目实施单位执行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经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应 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经代表该期债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债券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同意方可做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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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 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投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 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 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 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相关格式指引编 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 “ ” “ ” “ 保证,提出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 保留结论 、 否定结论 或 无法 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 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 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 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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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10 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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