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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do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Group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8

Oct 1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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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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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建工集团、申请人或收购人)的委托,就其以无偿划转的方式受让广东省水 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集团) 100% 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无偿划转), 使得建工建团通过水电集团间接持有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水 电) 34.53% 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收购)所涉及的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以下简 称本次申请)的有关事项,已于 2018 年 7 月 5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 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 律意见书》),于 2018 年 7 月 26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省建筑 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 见书》)。

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 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81050 号,以下称《反馈意见通知书》)的 要求,针对《反馈意见通知书》所涉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以下简称 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和修改,并构 成《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补 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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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建工集团为本次申请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 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本所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 1 :申请材料显示, 20171228 日,广东省国资委作出《关于无偿 划转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集团) 100% 股权的批复》,同意将 水电集团 100% 股权无偿划转至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 团),划转完成后请及时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请你公司结合水电集 团 100% 股权的产权变动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办理进展,及建工集团实际取得水电 集团控制权的时点,补充披露:( 1 )建工集团取得水电集团控制权时,是否已就 其通过水电集团控制上市公司 30% 以上股份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2 )建工集团、 水电集团实施相关股权转让行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是否符合《证券法》第九 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律 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建工集团取得水电集团控制权时,是否已就其通过水电集团控制上市公 司 30% 以上股份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1. 建工集团在本次收购中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情况

经核查,建工集团在本次收购中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情况如下:

( 1 ) 2017 年 12 月 8 日,广东省国资委作出粤国资函 [2017]1381 号《转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属建筑工程板块企业改革重组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将 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粤府函 [2017]355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属建筑工程 板块企业改革重组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重组方案批复》)转发予建工集团、 水电集团要求贯彻落实。

上市公司粤水电于 2017 年 12 月 11 日发布《关于收到控股股东告知函的提示 性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90 ),公告收到水电集团向上市公司发出《关于 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改革重组的告知函》告知《重组方案批复》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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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 ) 2017 年 12 月 28 日,广东省国资委作出粤国资函 [2017]1494 号《广东 省国资委关于无偿划转水电集团 100% 股权的批复》,该批复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 《重组方案批复》,同意将水电集团 100% 股权无偿划转至建工集团,划拨基准日 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上市公司粤水电于 2017 年 12 月 30 日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广东省水电集团有 限公司 100% 股权无偿划转至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事项获广东省国资委批 复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98 ),公告广东省国资委作出本次无偿划转的批复 情况。

( 3 ) 2017 年 12 月 29 日,建工集团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受让广东省国资 委无偿划转的水电集团 100% 股权。截至 2018 年 1 月 2 日,水电集团完成了本次 无偿划转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水电集团出资人变更为建工集团,建工集团 取得水电集团控制权。

同时,建工集团确定对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的委托关系,组织编制收购报告书, 并通过上市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5 日公告了《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 书(摘要)》(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摘要》);建工集团并已在《收购报告书摘 要》中声明,“本次收购已触发收购人的要约收购义务,收购人需向中国证监会申 请豁免相应的要约收购义务”。

( 4 ) 2018 年 7 月 6 日,建工集团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本次申 请的申请材料,并通过上市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7 日公告了《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 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修订稿)》(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摘要修订稿》)。

( 5 ) 2018 年 8 月 1 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反馈意见通知书》,建工集团收 到后通知了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4 日发布《关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 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61 ),公 告本次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受理并收到《反馈意见通知书》的情况。

2. 建工集团已就其通过水电集团控制上市公司 30% 以上股份履行报告、公告 义务的情况

2017 年 12 月 11 日,上市公司就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重组方案批复》发布 公告; 2017 年 12 月 30 日,上市公司就广东省国资委作出《广东省国资委关于无 偿划转水电集团 100% 股权的批复》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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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1 月 2 日,水电集团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将出资人变更为建工集 团,建工集团取得水电集团控制权。 2018 年 1 月 5 日,建工集团通过粤水电发布 《收购报告书摘要》,建工集团并已在《收购报告书摘要》中声明,“本次收购已 触发收购人的要约收购义务,收购人需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相应的要约收购义 务”。 2018 年 7 月 6 日,建工集团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申请。

综上,本所认为,建工集团已就其因本次无偿划转而通过水电集团控制上市公 司 30% 以上股份事项履行了报告、公告义务。

(二) 建工集团、水电集团实施相关股权转让行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是 否符合《证券法》第九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等相关规定

1. 《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 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 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 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 司已发行股份的 30% 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 30 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 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 30% 或者 30% 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予以公告;其后收购人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拟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拟依 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 30% , 收购人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 议之日起 3 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 要。收购人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豁免之日起 3 日内公告其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 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收购人未取得豁免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 决定之日起 3 日内予以公告,并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 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 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申请的,相关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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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办理:(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30% ;”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豁免的,投资者及其一致 行动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 被收购公司股份减持到 30% 或者 30% 以下;拟以要约以外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的, 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基于上述规定,就本次收购:

( 1 ) 本次收购导致建工集团在粤水电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 30% ,根据上述 《证券法》第九十六条、《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的规定,建工集团具有依法向 粤水电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义务,为免于向粤水电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建 工集团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

( 2 ) 本次收购系建工集团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受让水电集团 100% 股权而 使建工集团通过水电集团间接持有粤水电 34.53% 股份,根据上述《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于因经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导致建工集团间接持有的粤水电股份比例超过 30% 、可申请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情 形,建工集团可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粤水电股份,应按 照《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办理。

2. 建工集团、水电集团实施相关股权转让行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情

2017 年 12 月 28 日,建工集团及水电集团获得广东省国资委作出的《关于无 偿划转水电集团 100% 股权的批复》(粤国资函 [2017]1494 号);上市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30 日发出《控股股东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 100% 股权无偿划转至广东 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事项获广东省国资委批复的公告》。由于建工集团与水电 集团重组所涉事项工作量较大,为确保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水电集团于 2018 年 1 月 2 日完成了本次无偿划转的工商变更登记,建工集团于 2018 年 1 月 5 日通过 上市公司公告了《收购报告书(摘要)》,于 2018 年 7 月 6 日通过财务顾问向中 国证监会提交了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

建工集团已就因本次无偿划转而通过水电集团控制上市公司 30% 以上股份事 项履行了报告、公告义务,但未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期限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存在申请时间滞后的情形。对此,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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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8 月 31 日向建工集团出具《关于对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8]51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对其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 免要约收购的申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经核查,本所认为:

  1. 本次收购导致建工集团在粤水电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 30% ,根据上述《证

券法》第九十六条、《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的规定,建工集团具有依法向粤水 电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义务;为避免向粤水电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建工集 团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

  1. 本次收购系因经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导致

建工集团间接持有的粤水电股份比例超过 30% ,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的规定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情形;

  1. 建工集团已就其因本次无偿划转而通过水电集团控制上市公司 30% 以上股

份事项履行了报告、公告义务,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 申请;对此,中国证监会广东省监管局对建工集团出具《警示函》,对其未在规定 期限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问题 2 :申请文件显示,本次收购后,建工集团将成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同时,建工集团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同属土木工程建筑业,在工程施工、水电发电、 产品销售、勘察设计与咨询服务上存在一定重合。建工集团承诺将于本次股权划转 完成后五年内,结合有关企业实际情况财务有关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委托管理、资产重组、业务整合)逐步减少双方业务重合并最终消除。请你公司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 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有关要求,完善并补充披露建工集团拟采取的解决同业 竞争具体方案及相应进度安排。请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建工集团此前承诺情况

经核查,建工集团控制的下属企业与上市公司粤水电主营业务同属土木工程建 筑业,在工程施工、水力发电、工程机械产品销售、勘察设计与咨询服务业务上存 在一定重合。为解决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建工集团与上市公司粤水电之间产生的同 业竞争情形,建工集团已于 2018 年 6 月 29 日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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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于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五年内结合有关企业实际情况采取有关监管部门认可的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管理、资产重组、业务整合)逐步减少双方业务重合并最 终消除等安排作出承诺。

(二) 建工集团对有关承诺完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 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 [2013]55 号,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4 号》)的规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 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 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 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上市公司应对承 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 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建工集团于 2018 年 9 月 11 日出具了修订后的《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 1 、对于建工集团及其控制的除粤水电(包括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外的其他 下属企业目前与粤水电重合的业务,建工集团将于本次无偿划转的工商变更登记完 成后五年内,结合有关企业实际情况,对符合资产注入条件的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等方式注入上市公司,不符合资产注入条件的通过剥离、处置或委托管理等方式逐 步减少双方的业务重合并最终消除。因目前尚未制定出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方案, 建工集团在制定出可操作的具体方案后将及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公告义务。

2 、股权划转完成后,建工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如发现任何与粤水电 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新业务机会,将促使该新业务机会 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及条件首先提供给粤水电。如粤水电放弃前述新业务机会,建 工集团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可以自行经营有关新业务,但未来随着经营发展之需 要,粤水电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的前提下,仍可自行决定何时享 有下述权利(同时或择一均可):( 1 )一次性或多次向建工集团控制的其他下属 企业收购前述新业务中的资产及 / 或业务。( 2 )选择以委托经营、租赁、承包经营、 许可使用等方式具体经营建工集团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经营的与前述新业务相关 的资产及 / 或业务。

3 、股权划转完成后,建工集团保证不在新的业务领域与粤水电产生同业竞争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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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工集团保证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以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粤水电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与其他 股东一样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不损害粤水电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5 、上述承诺于建工集团对粤水电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建工集团未 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粤水电造成损失,建工集团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承诺及本所律师对建工集团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建工集团已明确于 本次无偿划转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五年内逐步减少业务重合并最终消除;同时,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属建筑工程板块企业改革 重组方案的批复》(粤府函 [2017]355 号)原则同意的重组方案,建工集团完成本 次收购后,还需优化整合内部资产及资源、剥离非主营业务,再向上市公司注入优 质资产,最终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对此,建工集团需对内部资产及业务进行梳理及 重组,对拟剥离资产制定处置方案,对拟注入资产需进一步规范解决产权、资产等 方面问题,而由于建工集团下属子公司及业务板块多且所涉事项复杂,完成上述工 作所需时间目前尚无法确定,且具体的方案还需获广东省国资委批准后才能明确, 因此目前尚未有具体的解决方案及时间安排,建工集团已承诺在制定可操作的具体 方案后将及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公告义务。

(三) 核查意见

经核查,建工集团已于 2018 年 6 月 29 日对同业竞争事项出具承诺函,并于 2018 年 9 月 11 日修订承诺,进一步明确于本次无偿划转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五年 内,结合有关企业实际情况,对符合资产注入条件的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方式注 入上市公司,不符合资产注入条件的通过剥离、处置或委托管理等方式逐步减少双 方的业务重合并最终消除;同时,由于解决该同业竞争问题需要建工集团开展对其 内部资产及资源整合、剥离非主营业务、进一步规范拟注入资产等一系列工作,而 建工集团下属子公司及业务板块多且所涉事项复杂,完成上述工作所需时间目前尚 无法确定,且具体的方案还需获广东省国资委批准后才能明确,因此建工集团目前 尚未有具体的解决方案和时间表,但建工集团已承诺在完成本次无偿划转的工商变 更登记完成后五年内最终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并承诺在制定出可操作的具体方案后 及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公告义务。本所认为,建工集团上述承诺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的相关要求。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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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 豁免要约收购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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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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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律 师 : _______ 赖江临

王 鹏 单位负责人: ______ 王 玲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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