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GUANGDONG CHANT GROUP INC. — Regulatory Filings 2016
Jan 20, 2016
54640_rns_2016-01-20_0382169b-a224-4d2e-abd9-8bd14ca0af61.PDF
Regulatory Filings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 picture [188 x 2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二〇一六年一月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413 x 10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郭伟康律师、邵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中小 企业板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和见证,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 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 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根据2016年1月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 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在指定媒体和巨潮资讯网站上 发布了《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 公告载明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召开地点、会议方式、出席 对象、审议议案、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1月20日下午14:00时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何启强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施的投票于2016年 1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的投票于2016年1月19日下午15:00至2016年1月2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 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形式和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股份数 223,169,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1065%。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一现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 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12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6,880,6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78%, 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3.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
(二)召集人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备《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应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逐项审议,以网络投票和现场 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投票结束后,公 司统计了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 1:《关于变更部分募投资金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表决结果:同意票 240,050,0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6,880,622 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6,880,622 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
议案 2:《关于转让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所有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40,050,0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6,880,622股,反对0股,弃权0股;中 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6,880,622股,反对0股,弃权0股。
议案 3:《关于签署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40,050,0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6,880,622股,反对0股,弃权0股;中 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6,880,622股,反对0股,弃权0股。
议案 4:《关于对外投资重庆忠县生物质综合利用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40,050,0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6,880,622股,反对0股,弃权0股;中 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6,880,622股,反对0股,弃权0股。
议案 5:《关于对外投资山东省嘉祥县生物质发电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40,050,0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6,880,622股,反对0股,弃权0股;中 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6,880,622股,反对0股,弃权0股。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议案6:《关于对外投资山东省郯城县生物质发电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40,050,0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6,880,622股,反对0股,弃权0股;中 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6,880,622股,反对0股,弃权0股。
议案7:《关于201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40,050,0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6,880,622股,反对0股,弃权0股;中 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6,880,622股,反对0股,弃权0股。
议案8:《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40,050,0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6,880,622股,反对0股,弃权0股;中 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6,880,622股,反对0股,弃权0股。
议案9:《关于开展2016年度外汇远期业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40,050,0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6,880,622股,反对0股,弃权0股;中 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6,880,622股,反对0股,弃权0股。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全部议案,均由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决议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林泽军
经办律师:
郭伟康 邵 芳 2016年1月20日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