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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DONG ANJUBAO DIGITAL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Jan 2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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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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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55 证券简称:安居宝 公告编号:2014-003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广东安居宝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居宝”)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28 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1,800 万股,每股面值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49.00 元(“元”指 人民币货币单位,以下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882,000,000.00 元,扣除 发行费用50,633,444.75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831,366,555.25 元。上述募集资 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2010 年羊验字第20369 号”《验资报告》验证。
公司2013 年11 月1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广东安居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议 案》,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4200 万元超募资金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广东安居宝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并于2014 年1 月3 日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准予 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广东安 居宝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及保荐机构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 下:
甲方:广东安居宝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82230158000000191,截止2014年01月10日,专户余额为2940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期间,营运资金甲方可根据需要在乙方开立活期存款账户及定期存 款账户。定期存单到期后,协议三方如无异议,本协议中的监管资金将在该行继 续以定期存款的方式管理。
| 存入方式 | 存单单号 | 金额(万元) | 期限 |
|---|---|---|---|
| 六个月定期 | 82230167010000288 | 400 | 2014.1.10-2014.7.10 |
| 三个月定期 | 82230167010000056 | 1000 | 2014.1.10-2014.4.10 |
| 七天通知存款 | 82230167010000263 | 1000 | 2014.1.10-2014.1.17 |
甲方须按月(每月5日前)向丙方提供:1、本月该专户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2、上月该专户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与实施情况的对照说明。如发现该专户募集资 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暂停甲方对该专户募集资金的支取。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 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进、刘卫兵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RMB1,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并由丙方签字确认;丙方签字确认前,甲方不得继续从专户支取募集资金。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后失效,若在此前丙方督 导期结束之日届至的,则本协议于丙方督导期结束日之次日自动失效。
十、本协议壹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1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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