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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ech Technology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25

Oct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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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 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违反相 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各 部门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财务部门工作人员、审计部门工作人 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以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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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 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时, 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三)责任与权利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珠 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即由于会计差错使得原来为亏损的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转变为盈利,或者由盈利转变为亏损;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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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每股收益计算存在重大差错;

(二)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存在重大差错;

(三)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如出现以 下情形则认定为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第二章“年度报告正文”或第三章“年度报告摘要”的格式要求, 遗漏整个章节内容的。

  2. 公司董事会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有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要求认定的,其他应披露 的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 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四)存在故意误导投资者的披露行为。

(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业绩预告出现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 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 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 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 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 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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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的。

第十一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机构应收集、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 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及时告知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

内审机构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 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 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十二条 对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 珠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机构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 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 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 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 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 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 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信息报送部门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的,信息报送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 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 因出现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通报批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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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谴责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机构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对 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并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 致;

(二)干扰、阻挠差错原因和责任追究调查工作,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 员;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

(四)多次发生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五)董事会认为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

(四)董事会认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责任人做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留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种类

第二十二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赔偿;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理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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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 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