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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ech Technology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Oct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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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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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 司的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 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 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五条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事项进 行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其他用途的资金。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 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专项账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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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 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及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或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 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 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 个月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 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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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 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 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作出具体规 定。

(一)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或公司预算范围内,针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由项目 负责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财务部审核,财务总监、总经理签批,项目负责部门执 行;

(二)因特殊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存在差异时,差异在10%以内(含10%)时,由公 司总经理批准;差异在10%~30%时,由公司董事长批准;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 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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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

  •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 (八)使用超募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超募资金达到股东会审 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 的, 可以豁免履行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 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原 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并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 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 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 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 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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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 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 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 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 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 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

第十九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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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

  • 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 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 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 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金额 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 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 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 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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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 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 确承诺。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更募集资金投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 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超过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 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董事会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变更的合理性和必要 性,在充分了解变更后项目的可行性、投资前景、预期收益等情况后作出审慎判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 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 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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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 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 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 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 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 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 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 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及 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 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 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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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 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 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 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 “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时亦 同。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