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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ech Technology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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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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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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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 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 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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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 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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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 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
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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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 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 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变动达到《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本所 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 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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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 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按 100%自动锁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管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 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 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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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